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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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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1:20: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思想律

 

LawofThough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思想律是指傳統中所說的三個邏輯法則或公式,即是所謂之同一律(LawofIdentity)、矛盾律(LawofContradiction)和排中律(LawofExcludedMiddle)。

 

這三個思想的同格且充分的法則,雖然已經式微,卻仍然不無道理,所以仍然為人所熟知,而且易於應用。

 

三律的公式為:(1)同一律:甲是甲;

 

(2)矛盾律:甲不是「非甲」;

 

(3)排中律:任何事物是「甲」或是「非甲」此三律自希臘哲學家以來迄至二十世紀之初,一直視為「絕對」,其涵義紛繁,在可見的邏輯系統中,是僅有的公理。

 

在思想律中,三律或為描述性的、或為慣例性的、或為形式的法則。

 

以思想三律為描述性的理由是:第一,三律所示的在本質上「就是如此」,即是說毫無例外,所以視之為「絕對」;

 

第二,所示的材料普遍的見於所有科學之中;

 

第三,屬於思想活動或推理。

 

在這方面,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在討論形上學時,便用到類似同一律的言辭。

 

後來黑格爾(GeorgeW.F.Hegel,1770~1831)卻反駁了亞里斯多德用三律說明的觀點。

 

二人的說法各有內容,但將三律視為描述性的法則則相同。

 

以思想律為慣例性的,認為此三律可以說明「絕對」、或作為思想或推理的習慣性正確標準。

 

在說明「絕對」方面,用一些絕對權威為準,可以類推道德律或道德法則。

 

在習慣性方面,可以從可能的方式,類推操作法則。

 

前者為傳統的形式邏輯,以規制形式推理,用以辨別推理是否有效;

 

後者則由於邏輯原則多係出自習慣,很難定語言習慣之為是或為非,不過像「非(甲和非甲)」這樣的例子,受某些語文習慣的約束,因為用了「和」與「非」,乃是邏輯的必然,故而既不是「真」,也不是「假」;

 

但若依矛盾律,就必然是「真」了。

 

以思想律為形式律的,認為命題之為真是由於出自形式,與內容無關,故而形式正確有效之命題必然為「真」則皆真,無論所指的對象是什麼,且不計對象是否存在。

 

萊布尼茲(GottfriedW.vonLeibnitz,1646~1716)即認為「真」有兩種:一是事件的真,一是理性的真;

 

理性之真幾乎必然為真,用之描述事件,即上帝也無從加以改變;

 

因為理性真之為真是符合必然與充分的條件,故而也是邏輯上的必然,若加以分析時,將見其完全有賴於命題之形式,而對該命題的否定必然產生矛盾。

 

且矛盾律本身便可充分的表現算術與幾何知識。

 

萊布尼茲認為數學真理即是邏輯真理的說法,曾為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所否認,但康德卻也同意矛盾律是所有邏輯真理的最高法則,是一切分析知識的普遍而完全充分的原則。

 

現代邏輯重加修整,使「在任何方面可能為真」或「無論何物為真」的說法,成為「有效的陳述式及陳述」,形成了完整的形式或綜合法則,使之更加明確,並形成「同一論」(TheoryofIdentity)。

 

(參見「思考三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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