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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制(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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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1:11: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建教合作制(美國)

 

CooperativeEducationSystem(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建教合作」或「合作教育」是一種有組織的教育方案,方案規定學生在學校接受一段時間的教育後,並需在工商業、政府機關或其他服務性機關中,再接受雇用一段時間,期使教室中的理論學習與實際工作經驗獲得統整。

 

在各國實行的建教合作制中,美國的建教合作制可說是先驅之一,除了具有悠久的歷史外,更有著完整的制度、良好的成效及眾多學生的參與。

 

從歷史發展上看,美國正式的建教合作制始於一九○六年,但其實早在一七六五年時結合學校教學與實際工作的教育方法即已出現;

 

當時醫學院已先開始實施實習醫師制度。

 

根據我國學者康自立的分析,美國建教合作制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四個主要時期:萌芽期、試探期、發展期與成熟期,分述如下。

 

萌芽期為一九○六年至一九一七年,分期依據係由史耐德(H.Schneider)開始創設建教合作方案至美國國會通過〔史密斯-休斯法案〕(Smith-HughesAct)止。

 

在這段時期中,建教合作制曾遭遇過許多困難及保守教育學者、家長、雇主等的抵制。

 

史耐德為當時辛辛那提大學(UniversityofCincinnati)工學院教授,他主張在大學中學習抽象的理論,同時再在工廠中以觀察及實地工作獲得實際的具體經驗,兩者相互配合,將能夠培養適當的工程人才。

 

一九○六年時,史氏得曼禮(J.Manley)之助,說服大學當局及工業界代表們,在辛辛那提大學招收了二十七名參加建教合作教育實驗的學生,這些學生一星期在校學習而另一星期在工廠實地參與工作。

 

自從該校創立建教合作制後,史氏的教育思想影響了許多教育人士,各地乃紛紛開辦建教合作的教育方案。

 

除了大學之外,一些高中也開始有建教合作的課程出現。

 

不過儘管建教合作制在各大城市紛紛出現,但仍受到許多教育人士的反對。

 

試探期為一九一七年至一九三○年。

 

在此期間內,由於美國開始步向工業化,工廠中需要大量的技術工人,因此國家必須致力於職業教育的推展,而建教合作因能增加學校訓練容量並能在短時間內補充不足之技術勞力,因而有更多的學校開始引入建教合作制,以試探其可能性。

 

在此期間,除了美國國會通過幾項重要的法案來推展建教合作制外,如〔史密斯-休斯法案〕、〔喬治-瑞德法案〕(George-ReedAct),一些學校如西蒙學院(SimonCollege)、紐約大學(UniversityofNewYork)及卡內基技術學院(CarnegieInstituteofTechnology)等校也實行了一些影響深遠的建教合作方案;

 

其中安提阿學院(AntiochCollege)更首先將建教合作制擴及非工程及非職業教育領域的博雅教育。

 

另外,美國工程教育學會(AmericanSocietyforEngineeringEducation)也在此段時間內增設建教合作教育部門。

 

這些機構對於後來美國建教合作制的發展有很大貢獻。

 

發展期為一九三○年至一九五七年。

 

在此時期內,建教合作制經過了一九三○年代初期美國經濟大恐慌的考驗,增加了「多元職業方案」(diversifiedoccupationalprogram),擴大了建教合作的新領域。

 

二次大戰後,經濟復甦使得工商業界對於建教合作制更為熱中,建教合作制因而更蓬勃發展,而不同教育團體對建教合作制的支持推動也漸趨一致。

 

此期重要建教合作事項如下:(1)一九三一年,史耐德籌組成立建教合作教育學會,從事建教合作及職業教育之觀念溝通與推廣工作;

 

(2)一九三三年,雷克斯多(C.E.Rakestraw)在比洛克西(Biloxi)地方負責主辦建教合作教育年會。

 

經過這次年會後,建教合作制不僅未隨一九三○年代經濟不景氣而消失,反而擴大其教育方法,讓更多的建教合作制在各小城鎮建立起來;

 

(3)一九三四年,美國國會通過〔喬治-伊里齊法案〕(George-ElizeyAct)以代替〔喬治-瑞德法案〕;

 

(4)一九三六年國會又通過〔喬治-狄恩法案〕(George-DeenAct),該法案為美國聯邦政府補助商業行銷教育之始;

 

(5)一九四六年國會通過〔喬治-巴登法案〕(George-BardenAct)以取代〔喬治-狄恩法案〕,該法案除了增加補助職業教育的經費外,也放寬對建教合作教育課程的限制。

 

在此之前,美國建教合作職業教育原有兩種課程安排方式,A型指學生每天接受一小時的相關職業教學,其餘時間則在訓練崗位上工作,為時二年;

 

B型則為學生每天接受二小時的相關職業教學,其餘時間在訓練崗位上工作,為時一年。

 

〔喬治-巴登法案〕則規定了一種新的C型課程,即學生必須在高三以前接受兩個卡內基學分(Carnegieunitsofcredit),高三時則必須每天接受一小時的相關職業教學,其餘時間則在訓崗位上工作;

 

(6)一九四六年,弗洛恩得(C.B.Freund)發表〔建教合作系統宣言〕(TheCooperativeSystem-AManifesto),該文後來成為美國工程教育學會建教合作的重要文獻之一,美國各大學工科實施建教合作多半遵循該文的指引;

 

(7)一九五七年,愛迪生基金會(ThomasAlvaEdisonFoundation)在俄亥俄州(Ohio)戴頓(Dayton)召開建教合作會議,對後來美國建教合作制發展貢獻頗多。

 

第四期為成熟期,分期為一九六三年至今。

 

美國建教合作制在此期中已到達成熟階段,除了政府大力補助及企業界熱心贊助外,大眾也已能接受其為一種良好的教育方式。

 

此期重要事件如下:(1)一九六三年國會通過〔職業教育法案〕為美國教育史最重要的職業教育法案之一,目的在以職業教育降低失業率,能夠培養一技之長的建教合作因而普獲重視,經費也大量增加;

 

(2)一九六八年,國會通過〔職業教育修正法案〕(VocationalEducationAmendmentsAct),大幅提升聯邦對於建教合作的補助比例,有些方案甚至州、地方及個人可以完全不用負擔。

 

在此法案中,也同時將「建教合作」重新定義,而具有下列三項特質:學生必須一面工作,一面接受學校必修學科及職業相關學科之教學,且工作崗位訓練必須與學校教學密切配合;

 

學校教學與工作崗位訓練必須由學校與雇主共同計畫督導。

 

學校與工作崗位之學習時間必須採輪調方式安排;

 

(3)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UCLA)亦在此期內提出關於職業教育及建教合作的研究報告,由於UCLA向為美國重要大學,該報告之完成對於大學中建教合作制有重大影響;

 

(4)南方區域教育董事會(SouthernRegionalEducationBoard,SREB)亦作了關於建教合作制的研究〔校外教育之探討〕(Off-CampusEducation:AnInquiry),將見習工讀方案及建教合作教育統稱為「校外教育」,並指出校外教育的統整性經驗對於學生教育有甚大幫助;

 

該研究報告的提出,使得高等教育中的建教合作制更加成熟。

 

美國建教合作制發展至今,已成為中學及大學階段中職業教育的重要一環,其發展無論在橫向數量方面(包括建教合作方案及參與學生人數)或縱向學業年限(已延伸至研究所博士班階段)等都極為快速。

 

雖然各州情形有所不同,大體來看,美國的中學階段並無類似臺灣的職業學校,學校多屬綜合中學(comprehensivehighschool),而且是由幾所高中聯合起來或由地方政府成立技術中心(technicalcenter)。

 

當學生修習工廠學分時,必須至技術中心上課。

 

此外,技術中心並設有建教合作單位,學生可以選擇參加建教合作(但也必須選修工廠課程)。

 

在參加建教合作前,學生必須先經過建教合作教師諮商輔導,然後安排與課程有關的工作,另外學生、家長、雇主與教師也必須共同簽署同意書。

 

學生參加建教合作,每個學期都可獲得一個學分。

 

歸納言之,美國中等教育階段的建教合作制具有下列的特性:(1)學生必須在十六歲以上(第十一、十二年級);

 

(2)學生可以獲得畢業學分;

 

(3)學生每星期至少工作十五小時,最多不可超過二十小時;

 

(4)學生必須選修相關課程,也必須每天到校或中心上課;

 

(5)學生的工作必須合於勞工法,並簽署同意書;

 

(6)在課程進度上,學生必須接受教師督導,而由雇主及教師共同評量學生的成績。

 

至於高等教育階段的建教合作則屬專業見習,指大學或研究所階段學生為了從事某項專業性工作,在學校修習完某些專業課程後,到有關的工作崗位實際參與工作。

 

最常使用專業見習的有教師、醫生、社工人員,此外部分行政人員、工程師、會計師或各種企業經營管理人才,也可藉由專業見習教學計畫,使學生在高等教育所學習之理論不致與實際脫節。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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