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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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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2 01:04: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室內樂

 

ChamberMusic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室內樂是屬於一種器樂合奏的音樂,室內樂中每一聲部都是由單一演奏者演出,此點與管弦樂中每一聲部皆由幾個演奏者演出不同;

 

同時大部分室內樂作品最初僅是為了少數人或是較小的演出場所而寫的,因此,室內樂中最大的樂趣往往是屬於音樂同好在一起演奏的樂趣。

 

隨著演出人數(或聲部)的不同,室內樂可以分為下列的類型:三重奏(trio)(三人)、四重奏(quartet)(四人)、五重奏(quintet)(五人)、六重奏(sixtet)(六人)、七重奏(septet)(七人)、八重奏(octet)(八人)。

 

弦樂三重奏(或四重奏、五重奏等)所用的樂器只有弦樂器,當其中的某把弦樂器為其他樂器所取代時,則以此種取代樂器予以命名,如鋼琴三重奏(鋼琴和其他兩把弦樂器)、法國號五重奏(法國號與四把弦樂器)。

 

但是一些小提琴或大提琴的奏鳴曲(包括了小提琴或大提琴與鋼琴)有時則不視作室內樂,因為它們強調的是樂器獨奏部分,此點與室內樂所強調的合奏精神不合。

 

若從廣義來看,室內樂的歷史可以追溯至中世紀晚期與文藝復興時代,不過那時器樂作品的寫作並不是為某些特殊樂器所寫,而是用現有樂器進行演出。

 

至於巴洛克時代的室內樂則以「三重奏奏鳴曲」(triosonata)為主,其下又分「室內奏鳴曲」(sonatadacamera)與「教堂奏鳴曲」(sonatadachiesa)兩類。

 

但是真正的弦樂四重奏與相關形式的音樂,如「嬉遊曲」(divertimento)等,還是要等到古典樂派的海頓(F.J.Haydn,1732~1809)與莫札特(W.A.Mozart,1756~1791)建立了形式與風格的基本原則後才真正發展成熟;

 

這些原則後來一直為室內樂創作者所沿用。

 

這些原則是:在形式方面採四個樂章的奏鳴曲形式;

 

至於在風格方面,則是演奏者個別處理各個聲部,但是並不炫耀技巧。

 

基本上,室內樂的作曲家較其他曲式的作曲家對傳統更為尊重,其原因當為室內樂所能運用的資源較有限與固定,不易求取新的變化。

 

不過室內樂發展到貝多芬(L.vanBeethoven,1770~1827)時,又產生了新的高峰。

 

貝多芬在他的後期弦樂四重奏中,拓展了室內樂原有的古典形式,並且進一步將樂曲的內涵提升到更高的精神層次。

 

貝多芬之後,一些浪漫樂派與印象樂派的作曲家也都致力於室內樂的創作,使得室內樂的形式與內涵更加豐富。

 

在二十世紀中,室內樂的創作可分為兩類:一類是受古典樂派影響的;

 

另一類則是不受到傳統任何影響的作品。

 

在後類的作品中,作曲家常嘗試以不同的樂器組合來進行創作,同時作品的名稱也多冠以抽象的名稱(如〔為四個樂器所作的曲子〕)或是更具暗示性的文學字眼。

 

對於愛樂者來說,聆賞室內樂常是培養鑑賞力的試金石。

 

因為室內樂的配器較為簡單,乍聽之下也常不如交響樂等大型管弦樂作品般有豐富的音色音響變化或曲折的旋律進展,但是室內樂中所洋溢的合奏趣味,卻一直是愛樂者聆賞音樂時的至高享受。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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