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入學(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保送入學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現行招生方式之一。
即由中學、中等師範學校或外語學校(按比例)推薦保送本校部分優秀畢業生,經有權接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考查同意,免於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而直接錄取入學。
一九八五年開始試行,一九八七年四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第九章第五十一條規定: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和因材施教的原則,彌補統一考試招生制度的某些不足,由國家教育委員會授權的高等學校可以招收保送生。
一九八八年二月國家教育委員會正式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規定〕。
根據這一規定,面向全國或大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確定(當年確定了北京大學等五十二所),其招收數量最多不應超過該校當年招生計畫總數的百分之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師範院校本科,可在本地區範圍內招收中學和中等師範學校保送的學生,其數量不應超過該校當年招生計畫總數的百分之十;
外語學校可向有關外語高等學校及其他有權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外語系保送一定數量的應屆畢業生。
具體的招收規則是:(1)由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同普通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督導機構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的要求,在檢查、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可實行保送的中學及中等師範學校;
(2)實行保送的外語學校可推薦一定數量的保送生,中學可推薦原則上不超過本校當年應屆畢業生總數百分之五的保送生,中等師範學校可推薦原則上不超過本校當年應屆畢業生總數百分之二的保送生。
被推薦的高中學生和中等師範學校學生必須是應屆畢業生,並須具備下列條件中的一條:①德、智、體、美和勞動教育中表現一貫優秀者;
②德、智、體全面發展,學習成績優秀,志願獻身教育事業,並具備從事教師工作素質者;
③德、智、體全面發展,各科成績優良,並參加國際中學學科奧林匹克競賽集訓者。
(3)由獲准實行保送的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外語學校)應是經過教育主管部門和督導機構確定的全面貫徹教育方針、辦學思想端正、教學質量較高的學校。
它們應切實堅持條件、切實保證保送生質量,並根據規定的條件和比例,在學生自願、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推薦的基礎上確定保送生名單,交送學生志願報名的高等學校審查,經考查後決定是否錄取。
保送生享受經全國普通高校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學生同樣的待遇。
(參見「推薦入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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