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美國)】 [ElementaryandSecondaryEducationAct](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美國詹森總統(L.B.Johnson)於一九六五年四月十一日,在他幼年接受教育的地方,德克薩斯州石牆鎮(Stonewall,Texas)一所單室學校(one-roomschool-house),簽署了〔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
此法案旨在以美國為數不少的處於文化不利地位的學童為對象,由聯邦政府提撥經費,以便改善其教育環境,從而滿足其教育需求。
〔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是詹森總統用以「對抗貧窮的戰爭」(theWaronPoverty)施政計畫的一個重要部分。
其目的在以經費補助全美的中小學,全面提升國民的教育水準,俾便達成其建立「大社會」的理想。
唯為避免過去許多經費補助計畫因為規劃不當而引起的爭議,〔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採取「兒童受惠」的說法,直接以經濟、社會、種族和教育等條件不利的學童為對象,無論其為一般公立學校或是教會學校,都予以經費的補助。
該法案的補助要點如下:1.補助各州政府,充實中小學的圖書設施,購置教科書及其他各種教學資料。
2.設立基金成立教育中心,提供教育的服務,並且鼓勵地方政府進行教育革新的方案。
3.提供教育研究和訓練的經費給各大學,鼓勵其進行教育研究發展與推廣的工作。
4.經費補助各州教育行政單位,以便提升其規劃、資料蒐集,以及人員訓練等的水準。
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聯邦政府在教育事務方面,逐漸加重其責任,希望能掌握人力資源運用的整體規劃,以便促進國家的經濟力量。
一九五○年代,在與蘇聯科技競賽的壓力下,重點在於甄選優秀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
一九六○年代的重點轉移,企圖以提供充分的教育機會,把貧窮家庭的子弟也轉化為可蔚為國用的人力。
因此,就教育機會均等化理想的落實而言,〔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即扮演著十分重要的角色。
又過去所公布的法案,多半是以專案的方式,對於某些特定的課程領域、專門的教育活動,給予經費的補助。
〔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則不分領域,而以中小學教育的各個領域作一般性的補助,可以說是為聯邦政府在教育事務方面,所擔負的責任,又開啟了一個新的紀元。
後來〔初等及中等教育法案〕在一九六六年及一九六七年,各作了一次修訂,對於身心障礙學童的教育、偏遠地區學校教育、雙語教育,以及學生中途離校的防治等,皆有進一步的經費補助。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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