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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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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1 23:21:1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社會生物學

 

Sociobiolog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晚近興起的社會生物學是綜合生物學、社會學、動物行為學、人種學等領域的知識與理論,探討動物或人類社會行為的進化,主要的理論者包括費舍(H.A.Fisher)、漢彌頓(W.D.Hamilton)、威廉斯(G.C.Williams)、羅倫茲(K.Lorenz)、汀貝根(N.Tinbergen)、崔倭斯(R.Trivers)與威爾遜(E.O.Wilson)等人。

 

人類適應環境行為的進化研究,可以溯及達爾文(C.Darwin,1809~1882)與後來的進化論者,他們主張人類是自然的一部分,因此與其他物種一樣適用天然選擇與適者生存進化法則,社會生物學者進一步指出動物與人類的社會行為也可以進化論解釋。

 

雖然各家的觀點並不一致,但主要的論點有:行為有生物學基礎,也有可預測的型態;

 

行為目的在適應生存與延續遺傳基因;

 

社會行為發展有一種自然的秩序。

 

以人類或其他動物「犧牲自己幫助別人的行為」為例,社會生物學者使用「利人行為基因」(GeneforAltruism)解釋,認為對子女或親戚表現利人行為,是「遺傳基因作用」的結果,換言之,說這種行為對種族的繁衍有利。

 

根據漢彌頓的說法,以受惠人的所得與施惠者的付出比值計算,如果比值大於雙方來自相同遺傳的基因百分比倒數,則利人行為基因再現的頻率將會增加。

 

崔倭斯主張為了社會的生存與發展,只要受惠者有回報的可能,人類對親人以外的人也會表現「互惠的行為」(ReciprocalAltruism)。

 

道金斯(R.Dawkins)甚至主張人類表現的利人行為,與其他動物一樣是「自私基因」(SelfishGene)的作用。

 

不過這些說法並不代表真有一種利人基因存在,也沒有限制社會改變的可能,因此與基因決定論(GeneticDeterminationism)不同,批評社會生物學是一種生物性決定論與化約主義並不公允。

 

然而社會生物學以基因或種族繁衍作用解釋人類的一切行為,不但忽視人性有愛與關心作用,而且很多觀點與理論不易以嚴謹的科學研究證實,被很多人批評為不良的科學或偽科學,他們甚至擔心可能被有意無意的用來支持種族主義或性別偏見。

 

但撇開這項爭議,社會生物學不但擴大了生物進化論與人性論的視野,也為心理學、精神醫學、管理學、法律學、政治科學、倫理學與歷史學等領域的科際整合研究開啟另一個視野。

 

由於〔昆蟲社會〕(InsectSocieties,1971)與〔社會生物學:新的綜合理論〕(Sociobiology:TheNewSynthesis,1975)作者威爾遜與其他社會生物學讀物,曾引起各界對社會生物進化論的懷疑,所以很多學者改用生物社會科學(BiosocialScience)、生物社會學(Biosociology)、進化論生物人類學(EvolutionaryBiologicalAnthropology)、進化論心理學(EvolutionaryPsychology)、進化論與人類行為研究(EvolutionandHumanBehaviorStudies)、進化論社會心理學(EvolutionarySocialPsychology)與社會生態學(Socioecology)等名稱。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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