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 SocialContrac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社會契約意在將一個社會中所有的人聯結成一個整體,是政治論中的基本概念;
其初指假定住在一個地區的人,共同同意組織一個邦國或政治結構,建立政府,並賦予一人權力(即君主政體),或少數人權力(即寡頭政體),或所有人權力(即民主政體),進而制定人人共同遵守的法律。
此概念出現於早期的希臘,並存在於歐洲國家,若干哲學家曾經詳細討論。
希臘哲學家伊比鳩魯(Epicurus,341~270B.C.)在西元前三世紀左右,即曾表示以公意組織邦國的意見;
至十七世紀霍布斯(ThomasHobbes,1588~1679)在其所著〔巨靈〕(Leviathan)中提出契約論,斯賓諾沙(BenedictSpinoza,1632~1677)繼之討論政治契約;
至十八世紀盧梭(J.J.Rousseau,1712~1778)的〔民約論〕(TheSocialContract)出版,主張只有人民出於自願的共同同意下,社會才能成立;
主旨在於重視群體中的個人權力;
而公眾意見一致時,才有公平和正義,才具有契約的意義。
至十九世紀斯賓塞(HerbertSpencer,1820~1903)更堅持社會契約說符合進化論,認為反對此說者其政治觀點必然有矛盾之處。
社會契約的觀點雖然只是一種假定,卻影響到歐洲思想,論者以為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法國大革命,以至美國獨立,都受這種觀點的影響;
甚至後來的喀爾文教派(Calvinism)之反對宗教權威,英國天主教倡導以契約矯正教會權力,也受此影響。
社會契約論之所以在歐洲掀起軒然大波,是由於其說接近群體意願,而群體意願又以個人意願為基礎,是政治哲學的討論重點之一。
群眾意願指向一個社會或政體中社會性的人格,其中意願占重要的成分;
而其重要性不僅在於群體的「普遍」意願,即不只是在於「共同」之點,而是在於由共同所「結合的整體」;
所以從始點以迄於終點,所代表的是「真實的意願」。
這種意願表現出政治和服從,出自於普遍的需要,直接關係到社會倫理和道德,並且以社會倫理和道德為最終的目的。
由此可以引申到道德與法律在社會中的實際而基本的意義。
(參見「道德與法律」)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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