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自身】 Thing-in-Itself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物自身一詞首先由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所使用,係源自德文Ding-an-sich。
康德用來指不繫於認識,即不僅「對我們」而存在的事物,而是其自身真正存在而與表象對立的存有物。
康德的知識論可說是一種現象論,悟性範疇的知識材料只限於現象界之感覺直觀。
但觸發感官而生表象者,並不是客觀事物本身。
所以必須假定另有不同於現象界之「外物」存在。
康德稱這外物為物自身。
他解釋說:「感覺……從來沒有、也不在單一情況中使我們知道物自身,而是只有他們的外表,而這些也只是表象而已。
……所有的肉體及它們所在的空間都是空無,只能視為吾之中的表象,且只在吾人的思維中存在,除此之外別無棲身之處。
這難道不是唯心論(觀念論)嗎?」
康德的答案是否定的,即這不是唯心論(觀念論)。
理由是他並不否定物自身的存在,而是我們只能如其所是的知道物自身。
康德也並非肯定唯物論,視心靈為物質,其用意在於嚴格區分「認識」與「存在」之別。
康德也稱物自身為真相或本體(Noumenon),以與現象(Phenomenon)分別。
康德認為物自身可用不確定方式思想得到,卻無法被「認知」,因理性的功能是推論,沒有如感性的直觀能力;
縱使要認知物自身,也必須是理性的純理智直觀。
康德主張物自身的本體理念(包括心靈、宇宙及神),特別是從中衍生的實踐理性的三種設準:自由意志、靈魂不朽及神,對於道德本身或道德教育均有極大啟發。
本體理念非純理性所能認知,獨立於現象世界之外,構成了道德世界。
因在現象界一切現象皆按照因果律機械地進行。
人類的道德行為如受制於因果律,則無意志自由可言。
無自由則意志不能立法自律,終而使道德法則淪為他律;
這並非出於善意志的自律,也非可普遍性的道德律。
例如,康德概念中的人,既是理性也是非理性的主體,同時聽從理性和自然的命令。
人在其行動和行為上受到不能彼此化約的、雙元的命令所管制;
其中之一是慎思明辨,之二是尊重別人。
康德並不將慎思明辨或自我利益視為達成尊重別人的管道,兩者有區分。
康德將慎思明辨視為自然的動機(anaturalmotive),是自然的時空所決定的。
換言之,慎思明辨或自我利益的假言命令是自然的或現象的;
尊重別人則是無上命令,是智慧的或本體的。
尊重別人是為行為者自身的目的,無論是在論證或行動中,無論是在理論上或實踐上,都是基於對自己對理性承諾的推理。
至於道德教育的目的,則是要以發展學生自律的「形式道德」,而不是他律的實質道德,藉以完成最高善的道德境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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