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 Happines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幸福一辭的古典義是指長久快樂和諧的人生狀態。
英文「幸福」一辭衍自希臘文Eudaemonia,「Eu」是美善之意,「daemon」是守護神靈,合而言之,即受善神守護、長處快樂之謂。
西方首先以幸福概念建立倫理學說者,為希臘原子論者德謨克里特斯(Democritus,460~370B.C.),他認為幸福出於靈魂的平和安寧及道德理性的自律,而不是外在的善(externalgoods),如財富、權勢與肉慾享樂之類。
其後蘇格拉底(Socrates,470~399B.C.)肯定人生的至善(theultimategood)是幸福,幸福出於靈魂的美善;
當靈魂中理性部分完全駕御情緒肉慾、取得善的普遍之知時,靈魂即可長久處於快樂幸福的狀態,以至於不朽。
柏拉圖(Plato,427~347B.C.)沿襲蘇格拉底的想法,在〔費利伯斯篇〕(Philebus)中指出理性、智慧或知識,甚於一切情欲享樂與外在的善(如財富、權勢),是人生至樂(thegreatestpleasure)之所繫。
其後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在〔尼高邁倫理學〕(NichomacheanEthics)一書中肯定「幸福是人類的善(humangood)」,是人生追求的最終目的。
亞里斯多德並區分不同種類的幸福:以數量而言,有個人的幸福與集體的幸福(IndividualorCollectiveHappiness)之別;
以性質而言,則有人間的幸福與神聖的幸福(HumanandDivineHappiness)之別。
集體的幸福有賴理想社會的保障;
理想的社會是由幸福的個人所組成,而個人的幸福全繫於個人是否能發揮其人的功能(humanfunction),完成其目的。
亞里斯多德認為所有生命有機體的存在均是為了追求善,易言之,「善」即萬物存在的目的。
一物之所以可稱「善」,如馬之善跑,鳥之善飛,均在於是否能充分發揮其秉賦功能。
對人而言亦然,一人可稱「善人」,即在於他能發揮人類的功能。
亞里士多德認為人類獨具的功能即理性靈魂,準此能將理性靈魂的功能發揮到極致,使之有盡善盡美的表現(excellencies)--大致有兩種理智與道德的卓越表現,因而能成功、完滿(perfect)、繁榮(flourishing)的人生,即是幸福。
由幸福的個人組成的社會,即可保障集體的幸福。
其具體條件,即由具體政治智慧的有德之士主政,透過立法與行政措施,實現城邦的功能:如提供食物與生活必需品,提供藝匠工具,使各盡所能,組織軍隊以自保自衛,收稅以濟支出,敬祀神祇以維護宗教,以及根據正義原則以決斷國家大事。
如此城邦中所有公民都能各盡所能,生活美滿,便是集體的幸福。
至於神聖幸福則指「神靈」長處沉思冥想,絕對完滿、永恆自足、綿續不絕的快樂狀態;
人類若欲仿效神靈,取得神聖幸福,唯有從事哲學活動。
人類的幸福則與個人幸福相同。
總上所說,古典的幸福觀建立在目的功能論(Telofunctionlism)的基礎之上,有強烈的價值導向。
至於英文「幸福」或「快樂」一辭的涵義,則沒有如此深刻的內涵。
根據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的說法,正確的行動即是能帶給最大多數人最大快樂的行動。
幸福或快樂似乎可以數量化,快樂的大小程度根據其持續時間、強度以及受影響的人數而定。
從經驗心理的觀點,幸福或快樂不是痛苦或焦慮的解除,就是欲望或缺乏的滿足。
快樂或幸福感的產生,既取決於個人心理主觀偏好的不同,也有賴於外在條件與環境的配合,缺乏自身的價值與客觀的標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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