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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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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1 00:28:3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宗教經驗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宗教信仰是信者與神聖對象間的接觸,必然會產生經驗。

 

為此所有宗教都具某種形態的宗教經驗;

 

信徒即是尋找神聖對象的人。

 

宗教經驗是宗教信仰的核心,雖然表達形態有所不同,有狂蠻的或精緻的,有扭曲的或平穩的,有涉世的或超脫的。

 

即使原始人也如文明人一般,有宗教經驗。

 

宗教經驗接觸神聖對象,奧圖(R.Otto)稱之為「令人驚訝與著迷的」感覺,表示神聖對象的不可言喻,一方面高深莫測,另一方面又具吸引人之魅力,於是信者既驚訝又為之著迷。

 

然而此一核心經驗分散在理智、意願與行動各個層面,構成宗教在思想方面的道理,在倫理方面的誡律及在象徵方面的禮儀。

 

此果然已由一般宗教的團體功能見出。

 

由於宗教對於神聖對象的信仰不同,於是宗教經驗的基本表達有所差異。

 

大凡一神論的宗教經驗為「神在一切內」、「神在我內」、「天人合一」,或者以位際關係來說,即布柏(M.Buber)應用的「我--您」(I-Thou)之來往。

 

至於汎神論的宗教經驗則是「神人一體」。

 

佛教的「明心見性」是另一類宗教經驗的表達。

 

然而不同宗教的傳統對於宗教經驗的注意並不一致。

 

有重於情緒方面者,於是宗教經驗集中於心理與肢體的激動。

 

有重於所謂「巔峰經驗」(peakexperience)者,於是採用非常專門的技巧,為能達到出神等等情況,這已非普通的心理境界。

 

有重於人之整體者,宗教經驗出現於生命各個層面,導致彼此之間聯結,以及整合於與神明的交往之中。

 

宗教經驗的內容,過去往往限於認知與意願。

 

自從康德(Imm.Kant)以來,開始提出宗教感情(religiousfeeling),作為宗教經驗的一部分。

 

認知與意願分別以真和善為對象。

 

至於感情的對象為悅樂。

 

三者共存於接觸神聖的宗教經驗之中,共同相聯並不混合。

 

現代西方宗教學派中因此產生不同的取向。

 

浪漫主義時代的史萊爾瑪赫(F.Schleiermacher)特重宗教感情,即他所謂的絕對隸屬於神的感情。

 

宗教感情本身僅是情緒,並無固定內涵。

 

但它假定宗教知識,此一知識由宗教感情相隨,正常地亦有意願行動陪伴。

 

整個過程稱為宗教經驗。

 

至於新士林主義則特重宗教經驗中的理性因素。

 

基督教派中,按其對於理性與自由的主張,也多強調感情。

 

對於經驗的來源,基督宗教以天主的啟示為基礎。

 

啟示即是神的自我通傳。

 

神即是愛,於是宗教經驗接受啟示為信,對天主還愛,以及走向永恆的希望。

 

信、望、愛成為接觸神聖的主要經驗,亦即理性、意願與感覺在宗教層面上之經驗天主。

 

另一方面佛教以自力作為宗教經驗的來源,歸諸止觀之道,漸頓之悟。

 

但一般佛教徒多視宗教經驗為一恩典,並非完全由人操縱。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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