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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知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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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11:13: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良知之光

 

Synderesis(Synteresi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良知之光」,或譯「是非心」或「道德良知」,指為一種天生的理智品質,使每個人都能直覺到實踐道德理性的普遍而基本的原則。

 

斯多噶學派(Stoics)指良知之光為「人的一種維持自我存在的天賦傾向」,即維持人整個精神生命的本性。

 

當人的行為與精神本性相符時,人才能完全維持其精神生命。

 

換言之,人的行為必須依照正理,才算契合精神生命,明顯的,「良知之光」的主要作用就是促使人依據正理而生活,以維持精神生命的完美。

 

人藉著這種天生的「良知之光」,才能普遍地認知「為善去惡」的原則。

 

所以良知之光也可以說是「倫理行為的基本原則的天生知識」。

 

「良知」如同良心(Conscience),是天生知識的實際應用,能指示人在具體和特殊的情況下,何事可行和何事不可行。

 

因此「良知之光」猶如三段論證的大前提:「我當避免作惡」;

 

小前提則由理性提供:「偷別人的錢是件壞事」;

 

結論乃由良知引出:「我不該偷別人的錢」。

 

「良知之光」既然是有關倫理行為基本原則的大前提,所以絕不會有錯。

 

人也絕不會對此大原則一無所知。

 

換言之,人絕不會贊成「人不該去惡或不該為善」,以至「諸善莫作,眾惡奉行」。

 

中世紀經院哲學(Scholasticism)學者傑羅美(St.Jerome,340~420)把「良知之光」比喻為上帝在人的理智內所點燃的「火花」,既能照明,又能燃燒。

 

當它指示人行為的一般性原則時,是照明;

 

當它催促人為善、阻止人為惡時,就是燃燒。

 

這個火花絕不會熄滅,不論在人間、天上或地獄;

 

不論人是否在行功立德或為非作歹,經常與人形影不離。

 

「良知之光」會讚美人所做的善行,使人心靈舒暢,充滿悅樂;

 

也會譴責人所做的惡行,使人心不安,充滿內疚。

 

聖多瑪斯阿奎納(ThomasAquinas,1225~1274)認為當人的理智還存在時,這個理智的火花也就跟著存在,是人做一件事的一種自然的或類似自然的意向,也是天賦的理智品質。

 

人憑著具有天賦能力的理智品質,便可得知包含在特殊事物中的普遍必然性的原則。

 

人在道德實踐的活動中,直接認識合乎需要的事物,從而掌握為善去惡的原則。

 

聖多瑪斯阿奎納以為依靠上帝的啟示和理智的指引,符合道德的良知終會得到發展,從而表現倫理行為,使人類邁入理性發達的文明境地。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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