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日本)】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是日本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而制定的關於補助私立學校辦學的法律,於一九七五年以法律第六十一號公布。
該法是為維持並提高私立學校的教育條件及減輕在學兒童經濟上的負擔,並以提高私立學校經營之健全性及資助其健全發展為目的。
鑑於私立學校在學校教育所扮演的重要任務,此法中規定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對私立學校的補助方式。
〔私立學校振興助法〕明確規定補助類別及監督辦法。
其補助分為經常性經費的補助、間接補助、學校法人助學貸款事業的補助及其他補助等四類:(1)經常性經費的補助:中央政府對設有大學或高等專門學校的學校法人,對於其學校教學或研究有關的經常性經費,可補助二分之一以內。
該項補助係經由日本私學振興財團而進行的間接補助。
其中亦規定如有違法、超收學生或招生不足、學校財政不健全、教學條件或管理經營不佳等情況,則可減少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另一方面,對私立大學或私立高等專門學校的學術發展、特定領域課程的教育發展等被認可的情況,亦可提高補助金額。
(2)間接補助:都道府縣地方政府對其行政區域內,設有小學、中學、高等學校、盲學校、聾學校、特殊護理學校或幼稚園的學校法人,補助其與教學有關的經常性經費時,中央政府可依政令之規定,對都道府縣地方政府給予部分補助。
(3)學校法人助學貸款事業的補助:對於學校法人以該校在學學生為對象的助學貸款事業,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可貸予資金或給予其他必要的援助。
(4)其他補助:中央政府或地方公共團體除了上述經常性經費的補助、助學貸款事業的補助及對都道府縣地方政府的補助之外,亦可支付補助金或以較優厚條件給予貸款,讓渡其他財產,或抵押貸款等方式給予補助。
伴隨補助的監督權限,依該法之規定,對接受補助的學校法人,可有〔私立學校法〕所未規定的監督權限,共有四種權限:(1)必要時可要求該學校法人提出業務或會計狀況的報告,或質問該學校法人的關係人,或檢查其帳簿書類及其他物件;
(2)該學校法人如有超收學生入學情況時,可令其改正;
(3)該學校法人的預算如不依補助目的而編列,可勸告其作必要的預算變更;
(4)該學校法人的負責人如有違反法令規定、違反主管機關合法命令或有非法募款行為等,則可勸告其解雇該負責人。
而主管機關要執行上述(2)(3)(4)的權限時,必須給予當事者辯白的機會及舉辦聽證會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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