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權】 Suffrag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投票權是人民行使參政權的一種方式;
一般人以為投票權等於選舉權,其實公民在行使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時,亦須藉助投票來表達其意思。
因為近代民主屬於間接民主,人民平素忙於生活,無法躬親過問政治,投票既可反映人民的意見於國家政策之上,復可由其選出的代表,或決定的法案間接參加國家統治權的行使。
人類社會投票權淵源甚早,早於希臘羅馬時期,公民已具投票權,唯有身分、財產、性別的限制。
但經過長期改進,投票制度愈趨合理。
以英國來論,十九世紀初葉,具有投票權的人口,僅及總人口的百分之五,有身分、財產、性別的限制,但經過一八三二、一八六七、一八八四年三次改革,所有成年男人都獲得投票權。
至於婦女投票權,遲至一九一八及一九二八年兩次改革,才獲得改善。
而美國在一八七○年透過憲法修正第十五條,使黑人享有投票權;
復於一九二○年修正憲法第十九條,承認男女平等,同具投票權。
所以投票權的行使,排除身分、財產、性別等不平等的限制,投票為人民參與政治不可少的行動,故應普及於全體人民。
目前世界各國公民投票權的行使,均已廢除公開投票而採用祕密投票,目的在保持選舉人的獨立自由,避免威脅利誘,以尊重選舉人的自主性。
另多數國家亦強調選舉時,選舉人必須親至投票所出席投票,若選舉人因故不能親自投票,得用其他方法行使投票者,稱為缺席投票,其補救方式不外乎通訊投票、委任投票及交付選舉證等,但這些補救方式是否會影響投票的公平性,有待研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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