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試出國留學】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免試出國留學始於民國五十一年(1962)。
我國自清末民初以來,留學教育一直是培育人才的重要政策。
光緒二十九年(1903)以後,學務處及學部成立,學生出國事宜由各省辦理,當時因風氣未開,學生資格並無規定,亦無考試,只要派遣機關認可即予遣派;
後來留學生日多,漸有舉行考試,唯各省並無統一辦法。
民國五年(1916),教育部訂頒〔選派留學國外學生規程〕,對於留學生的資格與考試皆有明文規定;
自此學生出國留學,不論公費或自費,皆須經考試及格始得成行。
政府遷臺之初,仍未有變更。
直至民國五十年八月陽明山二次會議,與會人士咸認為留學政策宜作改進,尤其對自費留學應予補助及獎勵。
教育部乃於五十一年七月重新修訂〔國外留學規程〕,對留學考試採彈性辦法,始准許免試出國留學。
規程中有關免試出國的規定如下: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獲得國外大學獎學金者,得申請出國進修;
其中國外大學的校名及獎學金種類,由教育部公布之。
2.申請出國留學生所獲獎學金證明文件,其所列科系須與畢業科系相符。
3.下列人員亦得比照申請出國進修:(1)國內大學研究所畢業獲有碩士學位者。
(2)大專學校畢業曾任助教或中學教員若干年成績優良者。
(3)大專學校畢業曾任行政機關及公民營事業機關相當職務若干年成績優良者。
(4)對音樂、美術有特殊成績者。
(5)盲啞學校畢業者。
4.除女性外,男性年齡在三十五歲以下者,須繳驗合法之軍訓期滿證件。
5.未具備上列各項資格者,仍須經留學考試及格始得出國留學。
民國五十三年,教育部復修正〔國外留學規程〕,除增列得申請免試出國之人員外,也取消專任教師及行政人員須獲得獎學金的限制,申請免試出國人員日益增多。
六十五年,政府基於國家經濟建設及學術研究發展需要,宣布全面停止自費留學考試,這在我國留學教育史上是一件改革大事。
自此凡自費留學者皆不必參加留學考試,只需繳驗下列證件,經教育部審查合格即可出國留學: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高等考試及格證書。
2.國外大學校院有效入學許可證件。
3.留學國語文合格證明書。
4.參加出國留學研習證明書。
5.退伍令或其他有關兵役軍訓等證件(女生免繳)。
6.服務期滿或展緩服務證件(未有服務義務者免繳)。
民國七十七年(1988),鑑於國人赴國外留學之意願漸高,教育部乃再次修訂〔國外留學規程〕,放寬留學資格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或普通考試及格,並已服完兵役或無兵役義務者」,得申請免試,出國人員再行擴增。
七十八年,為因應快速社會變遷的需要,教育部宣布廢止〔國外留學規程〕,國人免試出國留學的機會更形增加。
上述乃我國免試出國留學政策之發展概況;
多年來由於免試出國機會的提供,一方面滿足國人出國進修的意願,另一方面也為國家造就許多人才,其成效值得肯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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