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就學輔導方案〕】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為了解決國中的教育問題,並有效紓解升學壓力,以促進國中教育的正常發展,於民國七十八年(1989)著手規劃「十二年國教」事宜;
次年四月公布〔延長國教初期計畫--國中畢業生自願就學高級中等學校方案〕,並預定於八十學年度起開始實施。
然由於社會輿論持反對態度,因改以先實驗研究成果後再行推廣。
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將〔國中畢業生自願就學高級中等學校方案〕改為〔國中畢業生自願就學輔導方案〕,並將五專與延教班納入實施的範圍。
實施〔自願就學輔導方案〕的主要目標在於:(1)貫徹常態編班,以促進國中教學的正常化;
(2)減少越區就讀的情形發生,有利於教育均衡發展理想的實現;
(3)減低聯考在教育過程的重要性,有助於升學壓力的緩和;
(4)試探延長十二年國教之可行性。
因此,〔自願就學輔導方案〕是奠基於免試的、自願的基本原則之上;
凡國中畢業生自願升學者,由政府提供其就學機會,是自願升學而非強迫性義務教育。
參加之學生以國中在校成績為依據,依照其志願順序分發至高中、高職以及五專就讀。
〔自願就學輔導方案〕實施的時程分為三階段:(1)試辦:由七十九學年度起至八十四學年度;
(2)評估:由八十三學年度起逐年評估其實施成效;
(3)全面實施:預計由八十五學年度起全面實施並且廢除現行的聯考制。
成績的計算如下:在內涵方面,學生的成績包括在校學科成績、綜合表現成績及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等三方面。
學科成績以學期為單位,包括一般學科及藝能學科,並且採用班級常模以相對五分制計分,分為優等(五分)、甲等(四分)、乙等(三分)、丙等(二分)、丁等(一分),各科成績依照實際教學時數加權計分。
綜合表現成績包括出缺席考勤、獎懲結果、校外比賽特殊表現及級任導師綜合評分等四部分。
其特點在於採絕對五分制,不限定每一等第的學生人數比例;
又綜合表現成績以八十分為基分,成績的增減由學校組織學生成績審核委員會核算。
統一命題考試成績僅考國、英、數三科並以登記區為常模,所占的比例由各個登記區招生委員會自定,以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為宜。
在登記分發方面,以國中在學成績加上統一命題考試成績為依據,登記分發入學。
並以行政區域、人口、交通、學校分布情形及教育資源分配狀況為考量畫分各登記區。
〔自願就學輔導方案〕自七十九學年度起在臺北市、高雄市及金門縣三個地區試辦。
次年,臺灣省宜蘭縣、澎湖縣及臺東縣也加入試辦行列。
七十九學年度參加之學生臺北市有八百一十四人,高雄市有一千六百七十九人,金門縣有一千零七十人。
八十學年度參加之學生臺北市有一千六百七十九人,高雄市有五千三百七十六人,金門縣有一千零七十一人,宜蘭縣、臺東縣、澎湖縣為國一全部學生。
八十一學年度參加之學生臺北市有一萬二千一百八十七人,高雄市有一萬二千八百零五人,金門縣有三千二百一十七人,宜蘭縣、臺東縣、澎湖縣則為國一、國二全部學生。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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