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主義的謬誤】 NaturalisticFallac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西方倫理學史上,自穆爾(G.E.Moore)發表〔倫理學原理〕(PrincipiaEthica,1903)一書後,開啟後設倫理學(meta-ethics)研究的先河。
穆爾認為倫理命題本身之所以有別於他類命題,乃在於倫理命題的述詞指獨特非自然的性質。
書中指出:凡是企圖從形上事實或自然事實導出倫理事實的主張都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
倫理學中的自然主義(naturalism)說「X是善的」,那麼「善」就必須指某些事物,如此「X是善的」判斷才能有意義。
至於「善」所指的事物,則是一種「自然的性質」如快樂或幸福等。
如培里(R.B.Perry)對「善」所下的定義是「作為一個有益的興趣(favourableinterest)的對象」。
據此,倫理判斷或價值判斷就成為某種事實的斷言。
就自然主義觀點而言,倫理與價值判斷正如日常事實或科學事實一樣,可以由經驗探究而證實。
這種主張卻有不周延的地方,以培里對善所下的定義為例:在經驗上只要探究X是否為人所欲或成為有興趣的對象,就可以決定X是否善。
問題是像「賭博」這類事情,雖然為不少人所欲,卻很難說「賭博是善的」。
不過這個例子把「有益的」省略了,是否足以駁倒培里的定義和對善的解釋,尚須考慮。
穆爾代表倫理學中的直觀主義(intuitionism),主張「善」所指的性質,不是一種自然的性質,而是「非自然的性質」。
直觀主義有如下兩項基本假設:(1)在人類的行為或事物狀態中必定具有一些「非自然的」性質,道德論述中如「善」、「正當」、「義務」等名詞,乃指這些非自然的性質;
(2)人類絕不可能藉由身體感官以領悟到這種性質,但卻生而具有某種領悟這些非自然性質的機能,稱為「道德感」(moralsense),有別於一般感官。
穆爾認為「善」指一種單純、獨特的以及不能分析的性質,也就是「不能定義的」(indefinable)性質,因此任何嘗試對善做定義的學說,都犯了自然主義的謬誤。
後設倫理學中規約主義(prescriptivism)的首倡者黑爾(R.M.Hare)贊同穆爾對「自然主義謬誤」的批判,指出自然主義式定義所犯的錯誤,在於排除了道德名詞意義中讚賞的或規約的元素(即規約意義)。
這個論點對道德哲學和德育中關於「道德意志薄弱」(moralweaknessofwill)的探討,頗有啟發。
所謂道德意志薄弱是指某人認為他應該做某事卻又不做,或是認為他應該不做某事卻又去做。
在這類事例中有些人抱著「又如何」(sowhat?
)的想法,亦即認為道德判斷或規約於我何干的想法。
當然,如果道德判斷如同自然主義者所主張的,只是一種事實判斷的話,一個行為者不遵守道德規約,就不是意志薄弱(因該判斷不具有任何道德約束力)。
但是,如果穆爾對「自然主義謬誤」的批判是正確的,則德育應另行解釋,因為道德規約是自然之上的人的行為問題,這類行為問題不是自然本有的,乃是在人類社會中發展出來的,道德意志和習慣培養有關,不是「自然」所能涵蓋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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