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意志】 FreeWill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自由意志在哲學中指能根據自己意思來進行價值判斷,並決定自己行動方向。
主張人有自由意志者主要的理由有二:第一,人類從日常生活經驗中可以察覺到自己確實可以根據本身的意思來進行價值判斷,並選擇自己的行動方向;
第二,人類生活的社會環境中,在在顯示個人可以有自由來決定自己行動的方向。
舉例而言,人會對自己所犯的錯誤表示遺憾或悔怨,認為自己原本可以避免錯誤;
懲罰之施行已預設了人可以而且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起責任;
肯定個人負有道德上的義務(如救濟鄰國的災民)的同時,也肯定了個人可以依自己的判斷來決定是否要履行義務。
由這些例證即可推斷在日常生活中的語言、習慣、人際關係,甚至情感,都已經肯定了個人有根據自己意思來判斷及行動的能力;
換言之,個人有自由意志。
決定論(determinism)則反對上述的論點;
其所持理由為:人類日常生活經驗表面似乎肯定了自由意志,實則不然,因為日常生活經驗不足恃,我們「以為」自己有自由意志,但實際上並沒有,就好像兒童會以為他們可以下理性的判斷,但他們實際上並沒有這種能力。
日常生活經驗充其量只肯定個人有行動上的自由(freedomofaction),但個人其實並無能力來控制他本身的慾望、意志或思慮。
自由意志不僅是重要的形上學問題,在道德哲學中這個問題的探討也很重要。
因為自由意志之有無和人的本質與地位、人類之道德抉擇與人的道德責任等問題,都有非常密切的關係。
天主教認為自由意志出自理智和意志,是行動或不行動、做這事或那事、要這樣做或那樣做,由自己採取自願行動的能力。
藉著自由意志,每個人支配自己,成為自己行為的主人。
自由使行為添上屬人的特色,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自由成了讚揚或責備、功勞或過錯的來源。
不自由的行為,與禽獸的動作無異,故此,無所謂善惡,亦無所謂責任。
反之,自由的行為是人獨有的行為,經過思考、選擇、決定而後發生,其主權操之在人,故有善惡、功過、責任等問題。
自由行為所以發生的因素,可從理智和意志兩方面來說:1.理智方面:為發生一個自由行為,理智方面需經過:(1)意識:就是在行動之前,知道並注意到要作什麼;
(2)覺察:即理會到行為的性質,是好是壞,以及它的利害難易等情況;
(3)考慮:對所覺察的各點,加以審慎地比較和考慮,以便決定是否能作、可作、當作;
(4)判斷:最後斷定是否可作或當作。
上述四種步驟,實際上可能瞬息即可完成,不必反覆考慮。
2.意志方面:需要有自由主權,且應是現實的自由主權,對於目前的具體行為應有抉擇的能力。
意志的自由行為統稱為有意的或故意的,全部的或局部的;
按意志追求的對象,又稱為直接的,如故意縱火;
或間接的,如醉酒後駕車肇事。
意志對某行為或其效果的追求,叫做意向或意思。
意向如果現實存在,並影響意志的行動,且意識到此等意向,就叫做現實的意向。
若僅影響意志的行動,而當時已無意識,則稱為潛在的意向。
若有過某種意向,並未撤銷,而現在不發生任何影響,對它亦無意識,則稱為蟄伏的意向。
只有前二者對行為發生因果關係,蟄伏意向對行為普通不發生任何關係。
其他凡不由意志自由支配的行為,不是自由行為,統稱為無意行為。
自由行為的主因,當是理智的思想和意志的自由。
但是思想可能受蒙蔽,自由可能受阻力。
因而自由行為有完全的與不完全的,甚至完全喪失自由。
這些減輕或消滅自由行為的情況與原因,有的屬於理智方面,有的屬於意志方面,有的是偶然的,有的是持久的,都是自由行為的障礙。
自由使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責任的大小則在於行為自願的程度。
一個行為的責任,可因無知、疏忽、暴力、恐懼、習慣、激情,和其他心理或社會因素而減輕或甚至消滅。
自由的運用,並不意味著可以講或做任何事的權利。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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