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宣稱】 ValidityClaim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有效宣稱是哈伯瑪斯(J.Habermas)溝通行動理論中達到相互理解與進入溝通之條件。
易言之,藉此普遍的有效宣稱,進行溝通行動者能彼此理解,並進而以此有效宣稱驗證對方之論點。
哈伯瑪斯於其〔溝通行動理論〕(TheTheoryofCommunciativeAction)一書中提出的有效宣稱共有四個。
它們分別是:可理解性(comprehensibility)、真理性(truth)、適切性(rightness,appropriateness)與真誠性(truthfulnessorsincerity)。
「可理解性宣稱」意指說話者與聽話者間彼此以相互能理解之語言進行對話或溝通。
其所使用之語句為:「此句話之意思如何」此問題在於驗證如何了解該句話。
故在對話之過程中,可藉
釋義:、改寫(說)該語句、翻譯、語意約定等方式來消弭誤解。
「真理性宣稱」指的是,對話或溝通之雙方必須以真的命題進行溝通,俾對方能分享彼此之知識。
其所用的語句,如「事情真如您所說的嗎」、「為何會如此」此宣稱尤其於理論論辯時更為重視。
此時,說話者需提出有關之經驗事實、訊息甚至於引用可信之權威等證據。
「適切性宣稱」指對話之雙方必須選擇適當之對話,俾使對話或溝通者間彼此能認同或尊重一些規範性的背景知識。
其所使用之語句是:「您為何會如此作而不那麼作」主要用於實踐理性論辯中,當規範本身受到詰難之際。
質言之,當行動者或說話者所言與共同認可之規範抵觸之際,即應受此規範。
「真誠性宣稱」意指說話者必須懇切的自我表達,致使聽話者能相信其說話之誠意。
一般使用之語句為:「對方是否在欺騙我或自欺欺人」此宣稱可藉由行動之一貫性,保證或負責等互動方式建立互信。
哈伯瑪斯認為,溝通中所以能維繫一個彼此理解的關係,實基於對話者能維護溝通行動之四個有效宣稱。
畢竟,達成共識乃基於互為主體性的對此四個有效宣稱之認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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