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 Valid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有效性係指當一個演繹論證(deductiveargument)的結論必然地(necessarily)跟隨其前提(premises)而發生時,即稱此一演繹論證為有效(valid);
亦即當此演繹論證的前提為真時,其結論不能為假,如是這演繹論證方具「有效性」。
因此「有效性」實是針對論證而言,而不是對語句(sentence)說的。
在演繹論證與歸納論證(inductiveargument)兩種論證中,只有演繹論證才可說是「有效」或「無效」(invalid);
歸納論證則不能,而只能說正確(correct)不正確(incorrect),或是好(good)或壞(bad)。
要測定一個論證是否具有效性,只要將所有的前提連成一個「連言」(conjunction),亦即是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述句(statements)用連詞「與」(and)連結成一個新的述句,並以此「連言」作為條件句(conditional)的前件(antecedent),而將結論作為條件句的後件(consequent)。
當前件為真時,後件必為真,此條件句即為套套邏輯(tatulogy),而此論證就是有效的。
反之,若是前件真而後件假,此論證即是無效。
此外亦可用真值函數(truthfunc-tion)系統中的真值表(truthtable)來檢證論證之有效無效,其方法如下:設p1、p2、……pn等為前提,q為結論:(1)若p1、p2、……pn→q為套套邏輯或全真句時,則此論證為有效。
(2)若p1、p2、……pn→q不是全真句時,則此論證為無效的。
總之,論證中有些是有效的,有些則是無效的。
為了保證邏輯推論(inference)過程的合法性與正當性,絕不能容許有胡亂推論的情形發生,所有的推論都應有其推論規則(rulesofinference)來保障其推論過程中自前提到結論之論證的有效性。
是以在製作推論規則時,最重要者應該是要使此套推論規則能夠分別論證的有效與無效,讓所有的有效論證在使用了此推論規則後,一定能從前提有效地推論出結論來;
而那些原屬無效的論證,也不能因用了此推論規則,變成有效的論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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