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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教育權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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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7:49: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收回教育權運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收回教育權運動」曾在西方國家及我國先後發生。

 

在西方國家,十九世紀以還,民族主義勃興,各國政府為統一國民意志,發揚民族意識,均陸續從教會及慈善團體手中,收回管理教育實權;

 

而在我國則自新教育興辦後,有識之士咸認為教會學校及殖民學校之發展,對統一國民意志、陶冶民族意識及國家觀念大有妨礙,乃掀起收回教育權運動。

 

我國之有教會學校,始於鴉片戰爭我國戰敗,訂立〔江寧條約〕允許各國傳教士在我國通商口傳教,其後〔天津條約〕更允許西人在內地自由傳教;

 

同治七年(1868),中美續約,約中則明確規定:「美國人可在外國人居住地方設立學堂。」

 

當初原意是美國人可在居住地設學校教育美國人,後以教會勢力擴張,益以中西交通頻繁,語言翻譯人才需求甚殷,教會學校乃以教授外國語文為號召,於是很多家庭多遣子弟進教會學校就讀。

 

光緒三十二年(1906),學部發布「外人設學無庸立案」之規定,咨行各省遵行,於是外國教會學校不受中國法律約束,設校數逐與日俱增。

 

至民國政府成立,據統計基督教在華共有各級學校七千三百八十二所,學生二十一萬四千二百五十四人;

 

天主教有學校六千二百五十五所,學生十四萬四千三百四十四人。

 

民國以來,學者雖多倡言宗教應與教育分離,教會學校不得傳教,然迄未訂定具體可行之取締辦法。

 

一直到民國十三年(1924)二月,基督教大學聯合會在南京金陵女子大學舉行會議,主張擴大組織,大力推廣基督教教育,使中國社會與實業基督教化,基督教大學與中學教師應多開會議加強連繫,基督教大學並須向國立學校學生宣傳福音。

 

此一會議議決事項,刊諸報章雜誌後,引起各方強力抗議。

 

是年十月,全國教育聯合會在河南開封召開第十屆年會,提議取締外人在華辦學,通過各級學校內均不得傳布宗教或使學生誦經、祈禱及禮拜;

 

各教育官廳,應隨時嚴查各種學校,如有前項情事,應撤銷其立案或解散之;

 

並規定學校內對教師、學生,無論是否教徒,一律平等待遇。

 

其他學術團體,亦紛紛集會,作成決議,建議教育行政當局收回教育權。

 

不久,全國學生聯合會在上海召開第六次代表大會,會中決定建議政府收回教育權;

 

中華教育改進社亦於南京召開年會,計通過余家菊等十二人提議「請求力謀收回教育權」,孫恩元等提議「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在中華民國領土以內,對於中華民國人民施行國民教育」,及吳士崇提議「請取締外人在中國設立學校」三案。

 

此時教會學校學生亦因受教會迫害,引起激烈情緒,採取發表宣言抗議、罷課示威等行動;

 

而各教會學校也均因反對宗教教育發生風潮,使收回教育權運動的呼聲瀰漫全國。

 

至民國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教育部頒布〔外人捐資設立學校辦法〕,規定:(1)學校名稱應冠以私立;

 

(2)校長或副校長應為本國人;

 

(3)若有校董會,多數董事應為本國人;

 

(4)學校宗旨依教育部所規定,必須是教育的;

 

(5)學校課程應依部定標準。

 

此一法令實可謂政府明令收回教育主權之第一步。

 

以後訂定之〔私立學校規程〕及〔私立學校法〕均本此基本精神,以確保我國教育之獨立完整主權。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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