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文法性】 Grammatical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合文法性是指語言結構的文法正確,合乎文法的結構;
此種結構能說明語意,無須再加特別的文法形式。
正確和不正確文法之別,在於語言有無重複和接受者了解的程度。
杭斯基(N.A.Chomsky,1928~)依其對語言學的研究,認為人生而其有學習語言的結構,而在人類創造語言時,語句的文法即有普遍性,各種語言都有其潛在的共同處,即是邏輯結構,是不學而能的。
因此習慣於說任何一種語言的人,都能說出並了解許多種合文法性的語句;
即使對一種並不熟悉的語言,也能指出其文法是否正確。
依此判斷,人類有創造合文法性語言的先天能力,與經驗無關。
杭氏以為在口述語言表面結構之下,有一個法則的深層結構,能生出合文法性的語句。
有些語言自有其特別法則,但也有一切語言共同的法則,這種法則存在於通用的文法中,和人性、心靈以及生物性基礎相聯;
由於這種通用文法出於自然,兒童才輕而易舉的學得語言;
也由此可以依照正式的法則分析語言並發展兒童的語言才能。
杭斯基的說法頗近先天論,與行為主義所主張語言由後天訓練而得的說法大異其趣,更與現代心理為主流的主張不合,而受到批評以至反駁;
然而其說法,由於杭氏在語言方面的著作頗豐,在一九六○年代曾產生極大的衝激,其時又適逢心理學研究典範(由量的研究趨向質的研究)發生改變之時,許多心理學家由行為主義改而研究認知心理,承認庫氏之心理語言學為認知心理學的一支。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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