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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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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6:26:47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合法性

 

Legitimac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當一個統治權力或其作為是正當的、合乎社會正義或大眾信念與共識時,即具有合法性。

 

近代由合法性出發的理論必須處理有關權威、合法、正當、約束力等與社會秩序有關的問題。

 

當一個政府或國家在擁有統治的正當權力時,就要被檢驗是否具有合法性。

 

而所謂的正當(right)包含的內涵與意義有兩個主要的途徑,一個來自韋伯(M.Weber),另一個來自哈伯瑪斯(J.Habermas)。

 

韋伯以為當包含在權力關係中的人都信為正當時,此種權力關係即是正當的。

 

韋伯對「正當性的信念」之定義與三種正當性權威結合,認為正當性有三種來源:(1)傳統權威:為習俗與古老傳統的神聖性,如部落長老所運用的支配權。

 

(2)法理權威:為正式規則或地位的確當性;

 

人們服從的對象不是個人,而是被視為與道德規範聯結的規則,人們順從法律是因為認同其效力。

 

如官僚體制的權力。

 

(3)領袖人格權威:為英雄人物的個人魅力,如聖人、預言家、革命領袖所行使的權力。

 

三類的正當性來源固然性質不同,但是同樣都依賴一套眾人所共同承認和遵守的規則,即是人們的信念支持這套規則,而規則又成為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基礎。

 

人們的信念來自社會的價值規範體系,如規則不符合社會規範,不再獲得眾人的認同,權力的正當性將會消失。

 

這套規則可能是習俗、法律、制度或者人格類型,在不同的社會中各顯其異。

 

人們所信仰的是這套社會規則,而非被規則所解釋的權力關係。

 

哈伯瑪斯以為規範信念本身不能作為合法化的中介,而必須有一種基於合理價值導向的普遍共識為先決條件。

 

因為一般人未經深入反省的大眾觀念可能受到意識型態的宰制或受到統治者操縱,當人們能提出理由來表明某種形式程序可滿足一定條件下的要求時,政權才具有合法性。

 

簡言之,合法性來自眾人的理性共識。

 

人們必須能合乎情理地達成共識,才能承認規範的合法性;

 

透過論辯(discourse)方式,以探究真理為動機所形成的理性意志,表達接受某種規範,其合理性在於「毫無欺詐下所確立的共同利益」。

 

現代民主社會中,一個權力體系或政策是否正當,必須先經三個問題考驗:一是依照法律,此權力或政策是否有效?

 

二是社會的共同信念是否支持法律所含的價值觀?

 

其三為是否有證據可證明人民共同同意?

 

三個問題呈現合法性的三個層次。

 

在最低層次上,一個正當的政權應該符合法律或既定規則才算有效,但法律若與社會規範或信念不符時,即失去合理的依據,而有修正的必要,所以僅是合乎法律並不足以構成合法性的充分條件。

 

然而所謂共同信念的證據是必須由大眾透過公開的方式表達其對政策同意與否,而不可由少數人逕自假定。

 

在民主社會裡,人民透過公開程序表達意見、參與磋商以達成共識的過程,已成為合法性的必要條件。

 

合法性組成成分的發展階段可說是由習俗到形成法規,尤其是規定要保護被統治者的權利;

 

由通行的權威來源、由傳統到「同意權的行使」;

 

由權威性的父權主義到共同利益的諮詢;

 

由同意的表達到形成契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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