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由教育部於民國三十二年(1943)十二月訂定公布,全文計十二條;
除第二至第五條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之類別外,並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教職員及學生均應參加。
中等以上學校得組織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隸屬於教務處,主持辦理社會教育事宜。
各級學校於每年度開始時,應擬具辦理社會教育計畫,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施行;
年度終了時,將辦理情形編造報告,呈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案。
此外,各省、市、縣於編製預算時,應於社會教育經費項下酌列成數,為支給及獎勵或補助所屬各校辦理社會教育之用;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所需經費,應於各該學校經常費內動支,不足之數得呈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予補助。
現行〔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於民國七十二年(1983)六月經教育部修正公布;
全文計十條,其要點如下:1.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工作項目:如高級中等學校得依社會實際需要辦理之社會教育工作為:(1)通俗演講;
(2)開放運動場所供民眾運動;
(3)輔導附近民眾舉辦各項體育及康樂活動;
(4)公民訓練及改進國民生活事項;
(5)交通安全教育活動;
(6)各種職業技能之推廣與指導;
(7)公共衛生指導及救護訓練;
(8)防空、防毒、防諜等知能傳習;
(9)舉辦各項展演活動;
(10)補習學校(班);
(11)依專長設備辦理其他切合社會需要之社會教育活動。
2.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方式:應以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及安寧為限,鼓勵教職員、學生、學生家長及附近民眾參加;
各級學校得組織社會教育推行委員會或指定專人兼辦社會教育事宜;
各級學校於每年度開始時,應擬具辦理社會教育計畫,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施行;
年度終了時,將辦理情形,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關於經費來源,該辦法亦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所需經費,應酌列預算;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製預算時,應酌列經費,作為獎勵或補助所屬各校辦理社會教育之用。
另在督導方面,辦法中並規定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將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列入督導項目,派員前往督導實施;
其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