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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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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5:48: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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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全民運動廣義的說,旨在鼓舞和推廣全國人民積極的、自動的去從事運動,強調人不分男女老幼、時間不限長短、地點不分正式場地與非正式場地、運動項目不分室內室外,人人均能主動的從事運動,以期調劑生活,增進健康。

 

廣義而言,全民運動包括家庭體育、學校體育、社區體育及職工體育等四大領域。

 

就狹義而言,則特指社區全民運動。

 

依現行〔國民體育法〕第二條之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均應依據個人需要,主動參與適當之體育活動,於家庭、學校、社區、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中分別實施,以促進國民體育之均衡發展及普及。」

 

其中所謂國民體育即指全民運動,其所指家庭、學校、社區、機關、團體及企業機構之所在位置即全民運動實施的場所,又其指出國民體育之推展要能均衡發展及普及,乃指要使全體國民有相同的從事運動的機會,運動也要能普行於社會各階層。

 

我國由於經濟的快速成長及社會的變遷,機器替代了勞動,人們生活方式趨向機械化、自動化,造成國民運動不足,又國民經濟轉趨富裕,飲食豐富,造成營養過剩,帶來諸多現代文明病,尤其是心血管的疾病,有識之士乃呼籲要透過運動,以增強國民體質。

 

再者,國民閒暇時間的增加,提高了休閒意識,對運動的需求不斷增加,形成全民運動之迫切性。

 

教育部乃於民國六十五年(1976),遵照先總統蔣中正先生倡導「全民體育」的昭示,訂定〔推展全民運動重點實施計畫〕。

 

民國六十八年十月,教育部與內政部聯合訂頒〔加強推展社區全民運動實施要點〕。

 

社區全民運動,自民國六十五年推展以來,由於各級政府和社區民眾之參與,運動社團已普遍成立,並定期舉辦活動,對促進國民身心健康,充實生活內容與改善社會風氣,產生良好的效果。

 

民國七十一年十一月修訂的〔國民體育法〕,在十五條條文中,有六條與全民運動有關。

 

民國八十年十二月行政院所頒布的〔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中特將「全民運動發展計畫」納為其中一項。

 

由上述法令之頒布實施,足見全民運動推展之重要性,與政府倡導全民運動之決心。

 

有鑑於目前推展全民運動之瓶頸在於場地設備之不足,政府在〔國家建設六年計畫〕中的「全民運動發展計畫」之總目標訂為:1.充實臺灣地區運動場所,各縣市均有體育場和棒球場,人口較集中之鄉鎮市區均有運動公園和游泳池,增加社區民眾休閒活動空間與場所。

 

2.各縣市體育場均充實設備及員額,增添夜間照明設備,使運動場地更充分發揮其功能,普及運動風氣,增加運動人口。

 

3.臺灣北部地區以臺北市為重心作整體規劃興建國際標準運動場地北部網路。

 

爭取主辦國際大型運動賽,提升國家在國際間之地位,提高國內運動水準。

 

為推展全民運動,政府除興建運動場館、完成社區簡易運動設施、培育指導人才與輔導民間運動社團外,更要求各級學校在可能的範圍內開放運動場地。

 

同時也獎勵民間企業捐資、興建及經營運動場館與休閒設施,以因應社會的需求。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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