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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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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20 05:28: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充足理由

 

SufficientReas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任何一個事物如果沒有一個理由就不能如其所是,充分理由的探究主要始於萊布尼茲(G.W.Leibniz,1646~1716)的學說:他主張任何事情的發生都不可能是由於「機會」,特別是有明顯的可能選擇(Alternatives),猶如人所生存的世界和「鏡中的影象」(在其中左右相反)。

 

如果兩個可能選擇者之間沒有充足的差異,也不能說是真正的可能選擇。

 

就上帝創造世界而言,所創造的是這個世界而非另一個,就是有理由的。

 

充足理由是萊布尼茲兩個主要思維規則之一,即是管制「事實的真相」(TruthsofFact);

 

另一個稱為矛盾原理(ThePrincipleofContradiction),是管制「理由的真相」。

 

此外,尚有一個相關的第三規則稱作「最好的或完美的」原則(ThePrincipleoftheBestorofPerfection),是用來解釋為何陳述某個可行性而非另一個可能性,以說明人所在的世界是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最好的。

 

充足理由除了如上述的跟存有原理相關外,即任何的存有物或任何事態均有其存有基礎,也跟邏輯原理相關。

 

邏輯的充足理由是指任何判斷(命題)必須在理性的法庭前用理由來說明或證明其有效性。

 

一個未經充足理由說明的判斷或證明的命題,只能被任意地肯定(gratisaffirmatur)或否定(grationegatur)。

 

邏輯的充足理由既然和確切的判斷有關,其實際上的最終基礎是在於存有,因為人的思想本來就是植基於存有。

 

雖然一個待證命題的最初基礎可在別的命題中找到,但最終的基礎仍顯示命題自身的事態之存有本身。

 

因此說任何命題必須有其基礎,並不指任何命題必須證明,否則將導致邏輯上的「無限追溯」(RegressusinInfinitum);

 

也就是說,甲命題藉乙命題證明,乙藉丙,丙藉丁,推衍下去,可追溯至無限,也就等於根本沒有最後證明。

 

(參見「公理」)邏輯的充足理由在教育上有較有意義的蘊涵;

 

對任何非必然的存有物或事態,此原則要求必須的原因,因此教育者不論從事教學或跟學習者進行討論時,要能舉出其判斷、陳述或命題的基礎,也就是要能說明或證明它們的充足理由,而不是要求學習者盲目地接受,並視為確切不移的真理。

 

如果理性可以簡單地界定為給予的理由(reasongiving),則充足理由加上矛盾原理的補充,有助於教學過程的理性化,並積極地啟發學生的理性潛能。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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