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事業領導管理職責分工(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根據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五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教育委員會等部門〔關於明確幼兒教育事業領導管理職責分工的請示〕,幼兒教育事業領導管理職責分工如下:教育部門負責:(1)貫徹中央、國務院有關幼兒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擬訂行政法規和重要的規章制度;
(2)研究擬訂幼兒教育事業發展方針,綜合編制事業發展規劃;
(3)領導各類幼兒園的業務,建立視導和評估制度;
(4)組織培養和訓練各類幼兒園的園長、教師,建立園長、教師考核和資格審定制度;
(5)辦好示範幼兒園;
(6)指導幼兒教育科學研究工作。
衛生部門負責:擬訂有關幼兒園衛生保健方面的法規和規章制度,指導幼兒園衛生保健業務工作。
計畫部門負責:將幼兒教育事業發展和建設等列入各級計畫。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有關幼兒教育事業經費開支的制度和規定。
勞動人事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訂幼兒園工作人員的有關編制、工資、勞動保護、福利待遇方面的制度和規定。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門負責:統一規劃與居住人口相適應的幼兒園設施,並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建設。
輕工、紡織和商業部門按各自的分工,負責幼兒食品、服裝、鞋帽、文化教育用品、衛生生活用品和教具、玩具的研製、生產和供應。
幼兒園的行政領導由主辦單位負責。
國家有關部門進行協調工作的辦法是:有關幼兒教育工作中的重大政策問題,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召集,有關部門參加,共同研究;
屬於各主管部門分工負責的工作而又需同其他部門共同研究的重要問題,由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參加。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