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稚園課程標準〕】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為使幼稚園在實施教育時有所依循,教育部乃訂定〔幼稚園課程標準〕,就教育目標、課程範圍、實施要點來界定幼稚園教育的方向,其功能是提供一種幼稚園課程的基本資料,以引導幼稚園教育能透過課程的安排及教師的教學,促進幼兒正常發展。
教育部於民國十八年(1929)八月頒布〔幼稚園暫行課程標準〕,民國二十一年十月訂定為〔幼稚園課程標準〕,二十五年七月再予修正。
主要制訂者為陳鶴琴、張宗麟及甘夢丹等。
此項標準共分三個部分:(1)幼稚教育的總目標:增進幼兒身心健康,力謀幼兒應有的快樂和幸福;
培養人生基本的,包括身體和行為等各方面的優良習慣;
協助家庭教養幼兒,並謀家庭教育的改進;
(2)課程範圍:音樂、故事和兒歌、遊戲、社會和自然、工作、靜息、餐點(各種活動均具體規定了目標、內容大要與最低限度要求);
(3)教育方法要點:實際實施各項課程活動時,應打破科目界限;
全日制幼稚園幼兒每日在園六小時,半日制幼稚園幼兒每日在園三小時,此時間內各項課程活動的安排應靈活、合理;
各種作業由兒童自由選擇,每日一次的團體作業由教師用暗示法吸引兒童共同操作;
故事、遊戲、音樂、社會和自然的大部分可由教師引導施行團體作業,工作則大部分應由兒童個別活動,由教師個別指導;
教師應根據兒童活動的趨向作充分的預備;
教師進行教學活動的一切內容和方法都須體察兒童的心理,切合兒童的經驗;
以日常實物實事為教材,以園外的自然界、家庭等為最好的幼教場所;
設計教學應注意從兒童的自由活動中發現題材,應適應兒童的能力,並可隨著兒童興趣的轉移而靈活改變;
教師是兒童活動的把舵者與最後裁判者,啟發引導兒童自已解決問題;
利用獎勵鼓勵兒童對作業的興趣;
注意練習技能的方法;
讓兒童做力所能及的事務;
教師應具備治病的常識,觀察記錄兒童的一切情況,聯絡兒童家庭;
幼稚園的設備應以合乎本國的民族性和當地社會情形,適應兒童的需要,具有教育意義及充分利用廢物、天然物和日用品為標準。
政府遷臺後,復於民國四十二年(1953)十一月、六十四年十二月、七十六年一月三度修訂,修訂的過程皆由諸多幼教專家組成修訂委員會分擔修訂之工作,並由會議通過完成。
茲以民國七十六年公布之〔幼稚園課程標準〕為準,簡述其內容如下:1.教育目標:我國幼稚教育係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其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
其具體目標有五:(1)維護兒童身心健康,(2)養成兒童良好習慣,(3)充實兒童生活經驗,(4)增進兒童倫理觀念,(5)培養兒童合群習性。
2.課程領域:課程分為健康、遊戲、音樂、工作、語文、常識六種領域。
每一領域各就目標、範圍(內容及方法)、評量等要素加以詳述。
3.實施通則:分為(1)課程編制,(2)教材編選,(3)教學活動,(4)教學評量四方面提出課程實施的基本原則。
課程標準雖是幼稚園課程編製的基準,但在幼稚園的應用上,並非作為法規上的限制及約束。
因此,在不牴觸課程標準之下,幼稚園在其課程的安排及實施上仍有很大的決定空間。
其基本的精神是以生活教育為中心,不得為國民小學之預備課程;
以活動課程設計作統整性實施,以幼兒為主體,透過遊戲學習,重視教材之選編。
每學年開學前必須訂定教學計畫,在教師行為、教學方法、教學型態、教學評量都有基本的規劃之下,使幼稚園教育有所依循。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