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為教育法規名稱,指一九四九年後大陸地區有關高等師範教育方面頒發的第一個法令性文件。
初期為適應中小學教育發展的需要,有計畫地解決師資問題,教育部於一九四九年底提出改進北京師範大學和各地區大學中師範學院或教育學院的任務,並在第一次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期間(1949年12月23日~31日),討論了改革北京師範大學的方案,於一九五○年一月十七日作成〔關於改革北京師範大學的決定〕,同年五月十九日正式頒布〔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
〔北京師範大學暫行規程〕分總綱、教學原則、學生、教學組織、行政組織、附則六章三十一條。
主要內容為:(1)說明北京師範大學由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直接領導。
(2)任務主要是培養中等學校師資,其次是培養和訓練教育行政幹部與社會教育幹部。
(3)規定培養學生的政治及專業目標。
(4)教學原則是理論與實際一致。
(5)學校得設各種教學研究組,由一種學科或性質相近的幾種學科之全體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及實驗技術人員等組成。
(6)開設作為本科各系共同必修課的政治課(其內容為辯證唯物論和歷史唯物論、政治經濟學、文教政策和法令),約占全部課程的百分之十五,和體育、教育心理學、邏輯學及中等學校教材教法等課,合計不得超過教學總時數的百分之十五,實習參觀等約占總時數的百分之十五。
(7)實行校長負責制,在校長領導下設立校務委員會,處理各項校務。
(8)本科修業年限三至四年,專修科修業年限半年至二年。
(9)規定了本科、專科學生的入學條件、助學金待遇,以及畢業後出教育部統一分配工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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