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課教師】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代課教師係指現職教師因故未能工作時,學校另聘校內或校外人員代授其課業之教師。
學校聘用代課教師,旨在維繫教學之正常運作,避免學生因教師不能執行職務而蒙受影響。
一般而言,因兵役缺而代授課業者稱為代理教師,其他則稱為代課教師;
兩者之名稱雖有不同,但皆有代課之實。
我國代課教師之任用,一向皆以中小學為主要實施範圍,且由各省(市)自行訂定辦法實施。
學校中的代課事實最早起於何時,目前已無可稽考。
民國四十二年(1953),臺灣省教育廳曾訂定〔中等學校聘用兼課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辦法〕,可見當時已有代課情事。
其後各縣(市)為規範學校代課教師之任用事宜,曾相繼訂定有關管理辦法或注意事項,惟並未有公開甄選之規定。
七十一年(1982),教育部發布〔國民中小學教育人員甄選儲訓及遷調辦法〕,規定國民中、小學兵役代理及三個月以上長期代課教師,應遴選合格教師或經公開甄選為代理(課)教師者充任。
目前臺灣地區皆依上項辦法訂定國民中小學代課教師甄選或遴用辦法,其有關規定並不盡相同,仍有許多出入之處。
有關臺灣省國民小學之實施情形,臺灣省教育廳曾於八十年(1991)修正公布〔國民小學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甄選儲備派用要點〕,其中有關代課教師之規定事項如下:1.辦理機關:由各縣(市)政府成立甄選委員會,辦理差假三個月以上代課教師之甄試及公開作業分派事宜(差假三個月以內之代課教師,由各校自行依規定遴用)。
2.學歷限制:(1)初任代課教師應具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2)已具代課經驗之高中(職)畢業者,由各縣(市)政府衡酌實際情況報教育廳核備後實施。
3.甄試:(1)僅舉行筆試,科目包括國語文、三民主義、數學、教育專業科目(含教育概論、教育心理學、教材教法);
(2)按全縣(市)成績高低依序錄取,縣亦得分區按各區成績依序錄取。
4.儲備派用:(1)甄選錄取人員,由各縣(市)政府舉辦職前研習,其課程內容由教育廳設計提供參考;
(2)甄選錄取後則列冊候用,候用時間為一學年,屆滿尚未派用者,不再分派,須重新再考;
若經派任,無故不到職者,以棄權論。
5.輔導考核:代課教師任教期間,由校長及主任負責輔導考核,教學表現良好者,於參加代課代理教師甄選時得予加分;
反之,則予免職。
上述乃目前臺灣省甄選國小代課教師實施概況;
至於其他各級學校及臺北市、高雄市等地區之實施情形,參見各省(市)所訂定之相關辦法。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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