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律】 Heteronom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他律的道德判斷,歐陽教認為始於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所謂的「假言令式」(hypotheticalimperative);
亦即發動道德行為的意志或判斷能力,仍然受制於外在的因素或價值,行為本身不是目的,只是達到外在價值或目的的工具,所以行為是出於條件式或假言令式。
他律性道德行為的邏輯公式是:「假使要X(目的),就得採取Y(手段)。」
如「要得到獎賞,就應該服從父母的命令。」
獎賞是行為的外在目的,服從命令行事,是達到目的的手段。
又如「如果要避免受處罰,就不該犯過。」
這不是為行善而行善,而是為了怕被懲罰,才不敢為非作歹。
雖然如同施金納(B.F.Skinner,1904~1990)所言,獎懲具有正負性增強作用;
然而這只是出於一種他律性的心理特質,根源於道德哲學上所謂的意志的他律,或道德認知上的假言令式。
皮亞傑(JeanPiaget,1896~1980)分析兒童道德判斷的起源與發展階段,於一九三二年出版第一本著作〔兒童的道德判斷〕(TheMoralJudgmentoftheChild),指出兒童道德判斷的發展,可分為三個階段;
其中第二階段稱之為他律階段(thestageofheteronomy)。
他律階段是指自我中心末期至合作前期或中期階段的兒童行為,大約從五歲至七、八歲左右。
皮亞傑認為他律階段的兒童,在兒童與成人之間,自發地確立起限制與片面尊重的關係;
此種關係有助於邏輯與道德控制的形成。
但是這種道德控制對削減兒童自我中心主義並不充足;
從智力的觀點,兒童對成人的尊重,表示兒童了解真理的徵兆,此時兒童停止以喜歡的事情來作為判斷的根據,而陷入於以圍繞在周圍的那些意見為意見。
這種分化,與自我中心的無律比較起來,顯示有重要的進步,但是原則上並不減少非理性,因為兒童所陳述的內容與真實,尚不能充分的一致,而且兒童的推理尚一直遠離自律,認為真理與成人的話相同。
兒童自己發現的意見,就是他要求成人制裁他的權威,抑或是僅僅重述成人所說的話。
在此兩種情況下,長輩對晚輩會有一種智慧上的限制,所以稱之為他律。
從道德發展與智力發展的關係言,他律階段的兒童猶未能作概念思考,亦不了解抽象的觀念,只能根據實際經驗,作具體形式的道德思考,尚不考慮行為的動機。
從道德態度的發展看,他律階段的兒童對權威表示積極的態度;
相信外界規則乃從權威而出,所以服從權威即遵守規則。
兒童根據權威主義規則下判斷,服從即是好人,壞人就是不服從的人。
從社會關係的改變看,五歲以後的兒童,將其道德判斷奠基於對權威人物的片面尊重之上;
生活受成人的安排,行為也受成人的束縛。
他律階段的兒童的社會關係是上下垂直的關係,遵照直接的道德權威者的命令而作道德判斷;
相信他所接受的是至高無上的絕對價值,因此權威者所要求的即是善的。
此種根據權威者的尺度而作的是非善惡的判斷,為非道德的思考,尚不能以道德的觀點來衡量;
不過此種片面尊重的結果,有很大的實用價值;
因為用此種方式可以形成一種義務的基本觀念,而且能夠第一次作規範控制。
從規則的遵行而言,他律階段看所有規則都是類似的,對規則有一種義務感,而這些規則就影響他的活動;
但他除模仿外,迄未有以各種形式實行這些規則所必要的認知結構,仍然受服從規則的影響。
從規則意識的改變言,他律階段的人,認為規則是外在的法律,規則有一種神祕的起源;
沒有適當的形成規則經驗,便知法律是神聖的,不容置疑的。
皮亞傑稱他律階段為「道德現實觀階段」(thestageofmoralrealism)。
他律階段的兒童,義務被詳加解釋為成人的命令和規則;
因為是從成人發出來的,所以是好的。
任何表示服從成人的行動或服從規則的行動,都是好的;
相反地,不服從規則的行動就是壞的。
因之,義務就是他律的服從(heteronomousobedience)。
他律階段的兒童從道德的無律,逐漸意識到父母兄長所加諸自身的權威與限制,也意識到學校、社會的禮俗與道德規範,這些規範是超個人的、神聖的、不可違背的與永垂不朽的。
他律的兒童的道德行為只是一種盲目的被動的遵守規則;
其道德意識尚未成熟,道德理性或良心尚未成長,無法作獨立的道德判斷。
然而其道德觀念已逐漸發展,能以客觀的規則作為行為判斷的根基。
他律階段的兒童對成人的關係是片面的尊重;
其道德判斷以「道德現實觀」為基礎,以行為的結果為判斷的標準,忽略了意向或動機,所以基本上是他律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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