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觀性】 Subjectivit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主觀性又譯為主體性,就字面而言,與主體(subject)、主體的或主觀的(subjective)及主體主義(subjectivism)密切相關;
實際應用時,大抵指採取或維護主觀的、主體的觀點或方法的任何思想,皆具有主觀(體)性的特質。
主體一詞源於拉丁文sub及jacere,意「丟在下面」或「置於下面作基礎」,與實體(substance,substratum)意義相近;
係指作為基礎的、負載的實在存有物。
由此可知,被負載的事物是負載者的存有限定,必須藉由負載者而成立。
主體最初的涵意,見於亞里斯多德所重視的邏輯中,即邏輯主體,也稱為主詞或主語;
與其對立的是述詞或謂語(predicate)。
此時主體即為存於世間的實體,因此在一般的陳述中都是將存有物作主詞,而將某一限定作述詞。
此外,依拉丁文原意,所謂負載之說,在哲學上即是指自我係其行動的主體,也就是自我清楚意識到行動,以及某些情況屬於自我,並在自我身上。
另外,主體與客體相對,指自我的意識與另一事物(對象)相對立;
此時的主體可指心理主體或是由肉體和靈魂所構成的人之整體。
由主體的意義出現後,在哲學討論中,不基於客體或客觀事實,而以主體或主觀的感受為依據,稱為主體的或主觀的。
因此,主體主義認為認識主體的情況或傾向,是決定知識有效性的原則,此種觀點與客體主義相反。
在知識論的探討中,認識主體與被認識的客體,可說是討論的重點。
從主體而言,知識的標準可能是以個別的人為準;
也可能是以文化背景或種族等心理型態作為標準;
也有人認為應以人類共同天性或思想的某些形式為準。
其中理性主義與經驗主義所主張的主觀(體)性不同。
理性的主體論認為對象是被主體所決定;
若沒有一能認知的主體,則根本沒有可被認知的對象。
因為知識之為知識,必然就是思維主體的一些操作或一項活動,此種知識出自主體的特性(即主體性),並不妨礙知識之成為客觀。
反過來說,知識之主體性使知識的客觀性(對象性)成為可能且有意義。
在康德的知識論中,主體性一辭,特別指思想之主體,亦即指「先驗的」(transcendental)理性的權威。
因此康德的主體論,與經驗主義者所倡以為知識皆由主觀的印象與觀念構成的學說,迥然不同。
有些學者認為主體主義多少意味著以變化無常的感受與傾向為標準,因此不算在純屬存有知識論的範疇談主體性,但在價值問題探究方面,卻主張個別的感受標準,此種說法,認為道德價值的終極標準是道德的特殊感受,美的終極標準是個人的品味(taste);
此派學說稱為價值主觀主義(valuesubjectivism)。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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