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特許狀(英國)】 Parent'sCharter(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父母特許狀係指英國教育科學部(TheDepartmentofEducationandScience)根據〔一九八八年教育法案〕(1988EducationAct)所賦予家長的特許狀(Charter)。
它以個別家長的身分,給予五歲至十六歲及十六歲至十八歲就讀學校或學院學位子女的家長個人新的責任和選擇,以幫助家長在子女教育歷程中,發揮更有效益的影響力。
內容包括:1.知道的權利:(1)有關子女在學期間的各項完整報告。
(2)獨立視察員對有關學校的優缺點之定期報告。
(3)當地所有學校的各種表冊或評鑑報告,以便家長可以比較各校表現。
(4)有關學校的課程或概況介紹。
(5)學校董事(governors)的年報。
2.選擇的權利:家長有權挑選喜歡的學校,並要求校方配合子女任何特殊教育上需求的教學。
3.申訴的權利:在各地小組內駐有獨立委員,接受家長申訴。
對於感到權利被忽視或有爭論議題發生時,可以上訴校董或地方政府,最後可以到教育部大臣(secretaryofStateforEducation)或特別委員聆聽,例如:入學就讀案由入學上訴委員會(AdmissionsAppealCommittee)聆聽。
4.成為校董的權利:當子女就學時,可以影響子女學校的行政,有權利投選學校董事,或自己也可以家長校董身分競選。
更可以投選子女的學校成為津貼學校,即是脫離當地政府的控制,完全由自已的校董會管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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