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科學】 Kulturwissenschaft(-e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文化科學是指以人類文化現象作為研究對象的一門學問。
因此有別於一般以自然界的事物作為研究對象的自然科學。
文化科學概念提出者可以德國哲學家李克特(H.Rickert,1863~1936)為代表。
李克特為西南德學派,屬新康德主義,在文德爾班(W.Windelband,1848~1915)的影響下,嚴格地區分自然科學與歷史科學,主張前者是對抽象和普遍規律的說明,後者則是對一次發生、具體、不再重複的事實的描述。
李克特接受這項原則,並在其〔文化科學和自然科學〕一書中加以闡述。
他不採用狄爾泰(W.Dilthey)「精神科學」(Geisteswissenschaft),而改以「文化科學」來區分與自然科學之別,是由於他認為狄爾泰的概念有問題。
李克特認為「精神科學」的概念並未將認識論的本質特徵描述出來。
而是「借助於心理的概念,既不能使兩種不同的科學的原則區分明白,也不能完全用所述的方法推衍出兩種不同的專門研究在方法上有益、合邏輯,即形式上的對立。」
由於狄爾泰以精神科學的概念說明其與自然科學之不同,但過於強調心理的探究,容易使人誤以為心理學的研究方法,即能作為研究人文社會科學的方法。
李克特這項觀點在當時具有重要性,是因為馮特(W.Wundt,1832~1920)於一八七九年在萊比錫大學建立了世界第一個心理實驗室之後,強調採取自然科學的實驗方法,對人的心理從事實驗。
若精神科學不能與這種心理學研究明確的區分,可能使人誤以為用心理學可以理解精神科學。
李克特又認為區分精神與自然,並不能對各種專門研究領域的方法論基礎畫分清楚,此可由質料與形式的角度說明。
就質料(亦即就研究的對象)而言,若以文化科學取代精神科學,即可清楚地看出是以人各種創造活動的成果作對象,因而能立即顯示出其與自然科學研究對象的不同。
就形式而言,文化科學所標示的歷史概念,具有事件本身的特殊性和單一性,與追求普遍法則的自然科學對立,故各專業領域必須論及其方法論。
因此李克特主張以「文化科學」取代「精神科學」,並認為「文化」與「自然」之別是價值。
因為自然不需考量價值,而文化產物則是有價值的。
「從有無價值能夠把兩類對象區別開,且只有如此才能夠做到。
否則若撇開文化現象所固有的價值,則每個文化現象都可以看作是與自然有關,甚至看作是自然。」
縱使把文化現象視為自然現象來研究,卻不能真正掌握其中的意義。
也可能把自然現象視為文化現象而賦予價值,致二者相互滲透,李克特稱之為「中間領域」。
李氏說「我們不能說價值實際上存在或不存在,只能說是有意義,還是無意義。」
「價值絕不是現實,既不是物理的現實,也不是心理的現實。
價值的實質在於意義性,而不在於實際上的事實性。」
因此價值的存在來自於個人對事物是否賦予意義。
一項對一個人具有重要意義的事物,即具有價值。
由文化科學內涵的闡述,可看出價值是研究的重要依據。
對教育研究,研究的對象可以視為自然事件般地加以操縱,或僅就對象行動中所具有的法則性探討。
但若就對象作為一個獨特的個體,同時也是價值的承載者而言,從文化科學的角度出發,了解其中所具有的深層意義才適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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