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進修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為獎勵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進修,早於民國三十年(1941)五月即已訂頒[國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進修辦法],規定國立專科以上學校對於連續在校專任教授滿七年以上成績卓著者,應准予以離校考察或研究半年或一年之機會。
考察或研究期間之薪給由原校照發,休假教授不得兼任其他有給職務。
申請休假進修之教授應擬具計畫,經教育部核准後,始能休假進修。
經核准休假進修教授,教育部並得委託擔任視察、講學及審查等事項。
該辦法經四十四年(1955)三月修訂,並改稱[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進修辦法],全文計十七條。
七十九年(1990)八月再度修訂,全文減為十二條;
內容與上述辦法大致相同。
修正要點除對所謂「服務七年」之計算予以明確規定外,並規定休假人數之計算,以每所、系、科七人以內者,每年一人休假;
逾七人者,每七人增一人休假;
不足七人,得增一人休假。
所系合一,其教授休假人數應以所系合併計算。
休假期間不得擔任其他有給職務。
休假期滿者,應返回原校任教。
凡經核准在國內外進修、考察、講學或研究一年以上者,返回原校後,除須提出書面報告外,須再服務滿七年後,方得再申請休假進修。
嗣後為簡化作業,尊重各校專業權責,規定各校得設置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授休假事宜,於學年結束前將休假教授名冊送教育部備查。
八十二年教育部復再修正上述辦法,並改稱[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教授休假研究辦法],主要修正包括:第三條第二項:「教授休假以一年為限,並得由學校核准,以半年為單位分段休假。」
對休假研究採取彈性規定,並授權學校自行決定,惟分段休假研究應於核准之日起二年內完成。
又第十條規定:教授於休假研究期間,以專事學術研究為原則;
如從事其他工作,須經學校有關委員會評審通過。
休假教授不得擔任其他專任有給職務,在原校授課,不得再支領鐘點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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