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找回密碼
 【立即註冊】
查看: 197|回復: 0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公民訓練】

[複製鏈接]
跳轉到指定樓層
作者
發表於 2012-11-18 21:25: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公民訓練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民教育之訓育實施以「公民訓練」為主。

 

「公民訓練」為清末「讀經」、「修身」,及民初以來的「修身」、「公民」、「黨義」、「衛生」等學科中關於道德、衛生必須力行部分。

 

包括我國的固有道德、新生活規律以及現代之國際道德觀念。

 

因為道德、衛生必須力行,並非空言所能收效。

 

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月,教育部頒布小學課程標準,將公民之智識部分,初小納入常識科,高小納入社會自然科。

 

另增設公民訓練項目,收集各省市著名小學所應用之「好公民」、「好國民」等訓練條文八十餘分,選取切合需要而必須實踐者,分別歸納項目,訂定訓練標準,以便指導兒童力行。

 

民國三十一年一月頒布〔小學課程修訂標準〕,將公民訓練改為團體訓練,另訂訓育標準和衛生訓練標準兩種,為實施訓育及訓練衛生習慣科目。

 

不過,民國三十七年教育部頒布小學課程標準第二次修訂標準,又將前兩項標準合併,恢復「公民訓練」原名。

 

另中學公民課程標準訂有「訓育規條」,類似小學「公民訓練」。

 

民國四十一年(1952)十一月,教育部頒行之〔國民學校課程標準〕,列有「公民訓練」,分「目標」及「綱要」兩部分,並附「團體活動舉要」、「實施方法要點」。

 

其中公民訓練標準目標分為下列三項:1.培育兒童關於忠勇愛國、合作團結等公民基本精神;

 

2.養成兒童關於清潔整齊、守禮知恥等公民良好習慣;

 

3.啟發兒童關於人民權責、人類親愛、國際合作等公民正確觀念。

 

民國五十一年(1962)七月教育部復訂頒〔國民學校修訂課程標準〕,將「公民訓練」改為「公民與道德」,才結束「公民訓練」的名稱,原列在高年級社會科內之「公民知識」教材併入「公民與道德」中,並增訂「團體活動」課程標準,列入課程作為各科課程的綜合活動。

 

至於中學課程部分,政府在遷臺之初,為切合客觀環境之需要,臺灣省政府教育廳在民國四十一年五月公布之〔臺灣省各級學校課程調整辦法綱要〕,於初高級中學各學年,都設有「公民訓練」,每週實施一小時,但在民國四十四年修正之教學科目及時數表,將「公民訓練」歸併於「公民」之中,使其從「知行合一」中,發生相互融貫的效果。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評分

參與人數 1金幣 +500 收起 理由
天梁 值得鼓勵。

查看全部評分

【自由發言誠可貴、言辭水準需更高、若有污衊髒言顯、術龍五術堪輿學苑、不歡迎的喲!】
回復

使用道具 舉報

QQ|【google翻譯】|【手機版】|【Archiver】|【五術堪輿學苑】 ( 皖ICP備11003170號 )

GMT+8, 2024-9-23 03:12 , Processed in 0.109374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3.1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