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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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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20:31: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係教育部於民國二十二年(1933)十二月公布;

 

在此之前,教育部曾於二十一年五月,公布[中小學生畢業會考暫行規程],規定:(1)在各校畢業考試中成績全部及格者,才具備參加統一會考的資格;

 

(2)會考成績各科及格者,才能獲得畢業證書,才具備報考更高一級學校的資格;

 

(3)會考中兩科以下不及格者,可復試一次,復試仍不及格者,可補習一年,直接參加下一年度的會考;

 

(4)會考中,三科以上(含三科)不及格者,留級一年,並仍參加下一年度的畢業考,以留級一次為限。

 

新公布的[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係以原訂定的[中小學生畢業會考暫行規程]為藍本,僅小有修正;

 

其修訂要點為:(1)畢業考成績占百分之四十,會考成績占百分之六十,兩者合併計算;

 

(2)會考三科不及格者,留級次數改為兩次為限;

 

(3)會考科目中刪去體育一門。

 

會考的目的,在於整齊學生畢業程度及增進教學效率,故在[中學學生畢業會考規程]公布後之次年五月,教育部又新頒[師範學校學生畢業會考暫行規程],將會考制度擴及師範學校的學生;

 

抗戰期間,對於大學畢業生也曾試行畢業會考。

 

勝利後,由於時局不靖,各級學校學生的畢業會考,多未賡續舉行。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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