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關於教師的法律。
一九九三年十月三十一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此法在中國教育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教師的重要地位。
[教師法]共九章四十三條,分為:第一章、總則。
規定了本法的適用範圍,教師的概念,主管教師工作的部門等內容,並規定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權利和義務。
規定了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學術團體、指導學生、獲取報酬、福利待遇、參與管理和培訓進修方面享有的權利,和在遵紀守法,為人師表、完成教育教學工作、愛護和保護學生、提高思想和業務水準等方面所應承擔的義務;
第三章、資格和任用。
規定了取得各級各類教師資格所應具備的學歷要求和教師資格的認定部門等內容;
第四章、培養和培訓。
規定了教師培養和培訓部門、學校的職責,以及各級師範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等內容;
第五章、考核。
規定學校實行考核制度,教師考核結果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待遇。
規定了教師的工資水平、教齡津貼、特殊補貼、住房條件、醫療保健、退休退職待遇等方面的內容;
第七章、獎勵。
規定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可按貢獻的不同情況獲得不同級別的獎勵;
第八章、法律責任。
規定了侮辱、毆打教師或對教師行使正當權利打擊報復者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處分或解聘教師的具體條件以及對違反本法規定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地方行政部門的處理規定等內容;
第九章、附則。
規定該法一些用語的含義和具體實施日期。
該法規定,教師享有下列權利:(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該法也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憲法、法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畫,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並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準。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該法規定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
該法對教師的培養和培訓、考核和獎勵,對教師的工資、住房、醫療、退休金以及侵犯教師合法權益的法律責任等方面,都有規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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