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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教員檢定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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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9:14: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小學教員檢定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小學教員檢定規程〕係教育部為檢定小學教員資格,於民國二十五年(1936)十二月公布的法規,計十九條;

 

明定小學教員之檢定,分無試驗檢定與試驗檢定二種。

 

無試驗檢定,由檢定委員會審查其各項證明文件決定之;

 

試驗檢定,除審查其各項證明文件外,並加以試驗。

 

試驗檢定至少每三年舉行一次;

 

無試驗檢定每學期開始前舉行之。

 

小學教員有高級小學教員、初級小學教員及級任教員與專科教員之分,其參加無試驗及試驗檢定的資格亦各異(不具引)。

 

又級任教員與專科教員參加試驗檢定之試驗科目,也不相同(略)。

 

此外,該規程並規定試驗檢定分筆試及口試或實習;

 

筆試分數占十分之七,口試或實習分數占十分之三。

 

凡檢定合格者,由省市教育行政機關分別給予檢定合格證書。

 

檢定合格教員有效期間,自發給檢定合格證書之次學期第一日起,定為四年。

 

在檢定有效期間,教學成績優良或假期進修有案,期滿後仍給予有效期間四年之合格證書;

 

連續得二次合格證書者,期滿後,給予長期合格證書。

 

其成績不良者,在合格證書期滿後,須重受檢定。

 

至於試驗檢定及格分數,受級任教員試驗檢定者,以各科目平均分數滿六十分者為及格;

 

受專科教員試驗檢定者,以受試驗科目及某科之教學法均滿六十分者為及格。

 

如受試驗檢定未能及格,而某科成績滿六十分以上者,給予該科及格證明書;

 

以後再請檢定時,得免除該科目之試驗。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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