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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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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9:04:5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小學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二十一年(1932)十二月,國民政府教育部頒布〔小學法〕,計十八條;

 

明定小學應遵照〔中華民國教育宗旨及其實施方針〕,以發展兒童之身心,培養國民之道德基礎及生活所必需之基本知識技能為宗旨。

 

小學修業六年,前四年為初級小學,視地方情形,單獨設立,後二年為高級小學。

 

小學由市縣或區、鄉鎮設立之,亦可由省、私人或團體設立。

 

小學由市或縣設立者,稱市立與縣立小學;

 

由區坊或鄉鎮設立者,稱區立、坊立或鄉鎮立小學;

 

由兩區、坊或兩鄉鎮以上設立者,稱為某某區坊、鄉鎮聯立小學;

 

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稱私立小學;

 

師範學校附設之小學,為師範學校附屬小學。

 

小學之設立、變更及停止,由主管縣市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呈教育廳備案。

 

小學學級用單式或複式編制,初小得用二部或三部或單級編制。

 

小學之教學科目及課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高小視地方情形,得設簡易職業科。

 

小學得附設幼稚園。

 

小學設校長一人,綜理校務;

 

教員應為專任。

 

小學不收學費;

 

但得視地方情形,酌量徵收。

 

民國三十二年(1943)三月,教育部又依據〔小學法〕第一條之規定,公布〔小學規程〕;

 

關於小學之設立、辦理、修業期限、編制、教學科目、學年、校長與教職員之聘任及試驗檢定等,均作更為明確而詳細的規定。

 

其中最值得注意者,為明白規定:非中華民國之人民或其所組織之團體,不得在中國領土內設立教育中國兒童之小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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