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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新生分發中心(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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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8:55: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大學新生分發中心(德國)

 

ZentraleVergabestellefürStudenplätze(Germany)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根據德國[聯邦基本法]的規定,人民有自由選擇職業的基本權利。

 

由於大學教育可以提高職業選擇的機會,所以聯邦德國一九七五年所通過的[大學教育基準法](Hochschulrahmengesetz)更具體地規定,凡是能證明具有讀大學資格的德國人都有權利選擇自己進修的科系。

 

所以在德國凡高中畢業(Abitur)者都有資格升入大學。

 

如此便有過多大學生選讀某些熱門科系的情形。

 

為了解決此問題,各邦教育部長常設會議於一九七二年十月簽訂了一項協議,決定甄選大學新生的標準,並且於一九七三年在多特蒙特(Dortmund)設立了全國性的大學新生分發中心。

 

甄選新生的標準是:百分之六十的名額按在學畢業成績分發,百分之四十按高中畢業後等待升學時間的長短與在校的成績分配,就是成績不如別人者,可以多等待一段時間,也可以獲得進入自己選擇科系進修的機會。

 

但是成績較差的學生獲得升入自己選擇科系的機會會越來越少。

 

這種辦法頗受到社會人士的批評,因為各邦學校評定的成績並沒有一定的標準。

 

於是各邦教育部長常設會議便決定採用各邦學生平均成績調整評分辦法(Normenbücher)。

 

這種加分或減分辦法(DasBonus-Malus-System)由於欠公平,也頗受指責。

 

該分發中心除了上述名額之外,還保留一定百分比的名額給外國學生和特別通融的個案,例如大學畢業後願意替公家機構服務者、殘障者和社會處境特別困難者,以及大學已畢業又再讀另一科系者,都可以獲得優待。

 

其他如曾受過有關學系的職業訓練,或曾服兵役者,都可以獲得特別的照顧。

 

但是,大學的名額有限而高中畢業生希望升入大學者眾多。

 

大學或政府當局如何選出優秀學生而又保障一般人自由選擇職業和人格自由發展的權利呢?

 

按德國法律,不能以將來人才需要的情形來限制大學新生的名額,而是根據各邦所協議[大學學生容量規程](Kapazitätsordnung)來規範新生的名額,於是各邦在一九七八年七月又簽訂了有關大學新生分發的第二次協定。

 

聯邦憲法法院更判決各大學不得保留空額,經大學新生分發中心分發後的餘額(因為有的學生雖獲得名額卻未去報到)應由各大學自己甄選。

 

這時候大學新生分發中心的成績排序可以不予考慮。

 

成績較差的學生也可以通過法律程序申訴爭取殘餘的名額,所以有透過法律途徑而獲得名額者,但為數不多。

 

這種制度多少可以緩和一些反對這種分配方法者的情緒。

 

每年醫科、牙科和獸醫科的名額競爭特別激烈。

 

於是從一九八○年開始採取一種暫行辦法。

 

有百分之二十五醫科名額是保留給外國學生和特殊情形者,有百分之十用智力測驗法甄選新生,學生可自由報名參加測驗,其餘則按成績錄取。

 

為了保障憲法所規定人民有自由選擇職業的基本權利,德國大學分發中心還採取漏斗式的抽籤辦法,就是成績較優者參加抽籤的機會較多。

 

德國大學煞費心機地設計出這些複雜辦法,目的在避免舉辦全國性質的聯合招生,因為聯合招生辦法會對高中的教學產生不利的影響。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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