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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選修制度(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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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8:50: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大學選修制度(美國)

 

ElectiveSysteminUniversity(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大學選修制度主要指大學生在修習科目時,可以自己選擇科目的制度,亦即允許學生可選擇自己所需要的科目;

 

不過當學生要畢業時,必須合於某些基本條件。

 

在某些學校,畢業之最低要求只依修習科目的多寡數目而訂;

 

而在另些學校,則可能規定畢業前須在某個學科領域內修習過某些科目。

 

選修制並非高等教育階段所獨有,美國中學也實施部分的選修制。

 

不過中學階段的選修限制比大學更多。

 

美國的大學選修制度主要源於第三任總統傑佛遜(ThomasJefferson,1743~1826)的倡導;

 

這位美國歷史上著名的教育總統,認為大學生的心智已經成熟,足可判斷何種學科應該學習,故而主張學生可以自由選擇喜歡上的課,安排自己喜歡的活動,聽他們認為應該聽的學科。

 

不僅在知識修習上如此,訓育也應如此。

 

傑氏相信,大學中實施選修制,不僅可以幫助學生改造心靈,也可以減少過多的管教與規則,掃除令學生不悅的事,抒解訓育問題。

 

一七七九年,傑佛遜於擔任維吉尼亞州(Virginia)州長時,曾向州議會提出改造威廉及瑪莉學院(CollegeofWilliamandMary)的草案,其中有增設法律、公共行政、解剖、醫學、化學等選修科目教席的要點。

 

傑佛遜的改革計畫,旨在反對古典語文及神學等科目獨占大學學術的不當,此項計畫因而受到宗教界與保守分子的抵制,後來並未在州議會中通過。

 

一八二五年,傑佛遜續倡議成立維吉尼亞大學(UniversityofVirginia),終獲州議會立法通過,該校的最大特色即在於學生可以自由上課及選課。

 

傑氏倡議設立維吉尼亞大學的最大原因,即在於希望該校能學習十九世紀德國大學的教育方式,他強調惟有採行選修制的教育,大學師生才能專精於知識的研究。

 

該校最先開設的學院有八,學科領域包括古典語文、現代語文、數學、自然哲學、自然史、解剖與醫學、道德哲學及法律等。

 

在這些領域中,學生可以任選一個學院的科目研究。

 

但當選修了某個學院後,就必須修習該學院所開出的科目,如此在完成學業後始能獲得學位。

 

若學生不擬攻讀學位,即可自由上課,自由選修。

 

維吉尼亞大學此種措施被稱為「平行科目式」(parallelcoursescheme),學校中並無升級制,學生畢業時間也因修習科目不同而有遲緩之別。

 

在維吉尼亞大學成立後不久,傑氏友人蒂克納(G.Ticknor)也取法該校而在哈佛大學(HarvardUniversity)進行改造計畫。

 

即一八二五年的哈佛大學科目改造計畫,其重點放置於知識的專精探討及能力分班上。

 

蒂氏認為,哈佛的教育不應僅限於知識材料的提供,也應注重學生性向、興趣及學習成就的差異。

 

因此,科目的編制應依學生的學習能力來安排,一位教師不可能教授所有的學科,學生也不必修習所有的學科。

 

蒂氏的此種觀點,獲得當時校長柯克蘭(J.T.Kirkland)的認可,柯氏即有意將歐陸大學的措施移植於哈佛,教師依研究科目分系,高年級學生則可選修,在各專門科目內從事研究。

 

不過與傑佛遜相同的是,蒂氏的計畫也遭逢很大阻力,加上大學師資水準及設備的未臻完善,其所倡議的能力分班及選修措施僅限在自己的系裡實驗,校長也不敢在校中全面實施。

 

維吉尼亞與哈佛兩大學的教育改革計畫卻也產生了部分影響,之後各大學紛紛開始引入古典語文與現代學科並存的平行科目,如佛蒙特大學(UniverstyofVermont)、聯合學院(Unioncollege)與阿模斯特學院(AmherstCollege)等校紛紛成立或倡議平行科目,主張採行古典語文及現代科學語文科目平行;

 

而密西根大學(UniversityofMichigan)也在一八五五年左右實施選修制,但僅限於大四,後來並推廣至大三,同時也增加了某些科目深入研究的機會。

 

至於哈佛大學本身的選修制,一八三九年時,哈佛的教授團在原則上同意修畢大一科目的學生,不必修拉丁文及希臘文,而改修科學、現代語文及歷史。

 

一八四一年時,平行科目終在哈佛實施,當時的校長坤西(PresidentQuincy)也支持此種制度。

 

不過到了一八四六年,新任校長艾佛烈特(E.Everett)又反對前任校長的科目改造計畫,故自該年起該校只有大三、大四學生可在三門學科選修,其餘均為必修。

 

一八五六年,大三、大四的選修制甚至再被廢除,至此哈佛大學全部四年科目再度成為固定。

 

美國大學的選修制在十九世紀的最後三十年間有了最重大的發展,在新科目的數量、影響及程度上,特別在科學及社會學科方面都有突破。

 

一八七○年左右開始,哈佛大學在校長艾略歐特(CharlesWilliamEliot,1834~1926)的領導下,開始普遍採行選修制。

 

由於艾氏反對「所有受教育的人都必須在同一方式下研讀相同的學科」的觀念,所以致力於哈佛選修制度的建立。

 

此制度在基本上是為了讓大學生能夠在學院所提供的許多學科中,自由選擇那些對其最具吸引力的學科,藉以鼓勵學生在其所最重視的領域內加深其專門研究。

 

艾氏藉著選修的原則,不僅讓大學學科現代化,同時也讓那些有才能的學生能夠有機會進行更專精的研究。

 

在艾氏的努力下,哈佛在一八八四年以前,只有大一新生尚需修習必修課,甚至大一新生的科目中也多為選修。

 

自一八九○至一九一○年的二十年內,哈佛的學生已能充分地享有自由選課的權利;

 

後來自由選修的風氣也傳到許多美國其他大學中。

 

在二十世紀初期,因專業化的需求日益增高,哈佛與其他學校開始要求學生能在大學的後兩年學習中,必須集中於某個主修領域及另一副修領域內;

 

至於前兩年的學生則重在分配不同領域之間的學習。

 

演變至今,一些要求在大學四年內能有必修課規劃的呼聲依舊強烈,特別是在那些新近興起的學科領域中。

 

不過除了某些與研究法有關的的科目向為全體學生所必修外,今日的學生仍有許多的選修權。

 

一般說來,選修制的最大優點,在於可以調整學校科目來適應不同學生的需求及興趣。

 

但從另方面說,卻也有許多教師懷疑學生在智識方面的成熟度,認為學生無法完全決定在大學階段內要學習些什麼。

 

基本上,由於學科性質的不同,人文學科的學生在選修方面,較專業學科的學生有更多的自由。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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