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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發展訓練法案〕(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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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7:32: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人力發展訓練法案〕(美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人力發展訓練法案〕係由美國甘迺迪總統在一九六二年所簽署;

 

在聯邦政府早期所推動的就業訓練計畫中,堪稱較為完備且具體的一個方案。

 

通過這項法案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有鑑於當時少數民族的失業問題逐漸形成一項嚴重的社會問題,行政當局乃透過國會的核准,以制定此一重要政策。

 

其立法精神係針對因科技變遷及經濟結構改變而導致失業的其有工作經驗之勞工,提供再訓練的機會。

 

該法案主要是針對難以訓練的人員加以訓練;

 

其中的各項計畫均由聯邦政府直接執行,項目包括:辦理教室及工作崗位的訓練和補救教育、協助獲得工作經驗、提供公共就業津貼及受訓者的贍養服務等,大多數的計畫均透過各地方的公共職業教育系統加以實施。

 

此外,勞工部長也可直接或透過私人的中間機構,為暫時性失業者提供以傳統學徒訓練方式設置之工作崗位訓練。

 

直到一九七○年代初期,隨著美國國內外經濟情勢的急劇轉變,此一完全由聯邦勞工部推動辦理的就業訓練方案,已難以適應就業市場與相關人力問題上的需求,最後終於在一九七三年為美國國會所通過的〔綜合就業訓練法案〕(ComprehensiveEmploymentandTrainingAct,CETA)所取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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