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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取法五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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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8 17:27:2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人事取法五行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五行即金木水火土;

 

五行之說起源甚早,〔尚書‧洪範〕即有五行休咎之言,到了戰國時代與陰陽家結合,其說愈熾。

 

五行之說以為萬物皆由陰陽二氣而形成,火土屬陽,水金屬陰,木則居中。

 

五行之間有相生亦有相剋。

 

相生者有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

 

相剋者有木剋土、土剋水、水剋火、火剋金、金剋木。

 

五行相生相剋,運行不息,變化無窮,朝代之更易,人事之變遷,皆以五行之說用以附會。

 

東漢時五行與讖緯之說盛行,〔白虎通義〕成書於當時,故亦深受影響,書中〔五行篇〕有「人事取法五行」之論,強調人類社會之制度,應效法五行相生之理而建構,藉以避禍趨福。

 

〔白虎通義〕以五行之說來解說當時人事制度之合理性,茲引數例加以說明:1.有關王位繼承:「父死子繼何法?

 

法木終火王也;

 

兄死弟及何法?

 

法夏之承春也。」

 

依〔春秋繁露‧五行之義〕所云:「木受水而火受木。」

 

故木為父而火為子,父死子繼,即效法五行舉木繼火之義。

 

而兄終弟及之制,則效法四時之自然運行變化,萬物生於春長於夏,春去夏來,故兄死帝位由弟繼承。

 

2.有關君臣關係:「臣順君何法?

 

法地順天也。」

 

「臣諫君不從則去何法?

 

法水潤下達於上也。」

 

又「善稱君,過稱己何法?

 

法陰陽共敘(疑為煞之誤)共生,陽名生,陰名煞。」

 

蓋君為陽而臣為陰,陽尊陰卑,故善歸之君,過歸之臣。

 

又「臣有功歸功於君何法?

 

法歸明於日也。」

 

其意為周無光,藉日照反光乃明;

 

用臣無威,藉君乃有威。

 

故臣之功歸之於君,乃效法月之明應歸功於日一般。

 

3.有關親屬及婚姻者:「父為子隱何?

 

法木之藏火也;

 

子為父隱何?

 

法水逃金也。」

 

意指子有罪父藏匿之,合於春秋之義。

 

按木生火,而火復藏於木,象父為子隱。

 

而子為父隱亦同其理,蓋金生水,水復逃金,金沈之於水,如子為父隱之象。

 

又「不娶同姓何法?

 

法五行異類乃相生也。」

 

五行之間,異類有相生之理,同姓男女相婚與五行之理相悖,故子孫不繁,異姓相婚則枝葉繁茂,子孫繁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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