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賦】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九賦指大宰設計的田地及關市等九種國家的稅收。
其出〔周禮〕。
〔周禮.天官.大宰〕云:「(大宰)以九賦斂財賄:一曰邦中之賦;
二曰四邦之賦;
三曰邦甸之賦;
四曰家削之賦;
五曰邦縣之賦;
六曰邦都之賦;
七曰關市之賦;
八曰山澤之賦;
九曰幣餘之賦。」
鄭司農〔注〕云:「邦中之賦,二十而稅一,各有差也。
幣餘,百工之餘。」
鄭玄〔注〕云:「財,泉穀也。
賦,口率出泉也。
今之算泉,民或謂之賦,此其舊名與?
卿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
國中自七尺以及六十,野自六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
遂師之職亦云:『以徵其財征』,皆謂此賦也。
邦中,在城郭者。
四郊去國百里,邦甸二百里,家削三百里,邦縣四百里,邦都五百里。
此平民也。
關市、山澤,謂占會百物:幣餘,謂占賣國中之斥幣,皆末作,當增賦者,若今賈人倍算矣。
自邦中以至幣餘,各入其所有穀物,以當賦泉之數。
每處為一書,所待異也。」
為了讀者方便起見,將〔周禮〕原文語譯作:「(大宰)用九種賦征來收取財貨。
第一是在國都內徵收的地價稅;
第二是在距國都百里之內四郊徵收的地價稅;
第三是在距國都百里二百里間邦甸徵收的地價稅;
第四是在距國都二百里至三百里間公邑采邑徵收的地價稅;
第五是在距國都三百里至四百里邦縣徵收的地價稅;
第六是在距國都四百里至五百里邦都徵收的地價稅;
第七是在城關和市場徵收的地價稅;
第八是在山林川澤徵收的地價稅;
第九是公用所剩餘的財稅。」
前引漢〔注〕,鄭眾、鄭玄兩家說解不同:鄭眾以為九賦除幣餘外,皆為地租;
鄭玄以為口率出泉,即夫布,亦即後之人丁稅。
二家說法孰是孰非呢?
黃以周〔禮書通故〕云:「九賦者,斂田地之租也。
田地為正稅,故九賦,〔司書〕亦謂之九正。
〔大府職〕:『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
邦中之賦,以待賓客;
四郊之賦,以待稍秣;
家削之賦,以待匪頒;
邦甸之賦,以待工事;
邦縣之賦,以待幣帛;
邦都之賦,以待祭祀;
山澤之賦,以待喪紀;
幣餘之賦,以待賜予。
』此言九賦田地之租,〔司會〕所謂九賦之法,令田野之財用者,此也。
同初徵民之常經,祇有九職、九賦二法,而其國用之所仰給者,祇在九賦之一征,九職力征,祇以充府庫以備非常之需;
而里布,夫家之征,特以禁惰閒之民,尤非國用之所待給他。」
孫詒讓承黃氏之說,而加以發,云:「經凡徵斂通謂之賦。
此九賦,則皆任地以制國用之法也。
……案:黃申先鄭誌是也。
九職蓋以田稅為正,而它地稅亦無不晐焉。
先鄭以〔載師〕任地之法為釋,與〔司會〕令田野財用之文脗合,最為得解。
〔書.帛貢〕九州之賦,亦各以上、中、下三等為差,此即田賦之正名。
蓋此經九賦,自國中至邦都六者,並以由內而外地之遠近,為稅法輕重之差。
關市、山澤以及幣餘之斂於官府者,其地襍廁於六處之中,前於田稅之外,別為科率,故列放諸賦之後。
通校各職,征賦之法有二:一曰任地,即此九賦地徵是也;
一曰任民,前九職之貢與〔均人〕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是也。
〔國語.魯語〕:『仲民曰: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賦里以入;
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讓其老幼。
』彼藉田,謂田稅;
賦里,謂廛稅,並為任地之法;
任力,謂力征,為任民之法;
與經正同。
九賦猶後世之地稅,九職猶後世之丁稅,而人民、牛馬、車輦之力政,則猶後世之差徭;
各自為一法。
此職九賦,以〔司會〕、〔載師〕證之,其為地徵,本無疑義。」
(〔周禮正義.卷三〕)由此看來,漢儒鄭眾、鄭玄二氏之注,似以眾說為勝。
且夫今據〔周禮〕而言,僅閒民不務生產者出布夫之稅,即計口出錢;
其農牧、虞衡之民,則有地租,而無夫布之徵。
可見古代並無重複課稅的設計。
總之,九賦是大宰所設計的田地及關市等九種國家的稅收;
至於夫布(即人口稅)與地租(即地價稅)在徵收時並不實施重複課稅。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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