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九年教育導向法](法國)】 [Loid'Orientationdejuillet1989](Franc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法國教育導向法]是根據當前的教育現況與問題而制定之教育政策,明示未來國家教育發展的方向,該法於一九八九年七月十日公布;
其主要內容在於重新界定法國教育制度的目標,並重新規範國家教育的任務,以保障國民接受教育的權利。
該法共分六篇,三十六條;
茲將其分成十個要項簡介如下:1.教育任務:教育為國家的優先事業,教育的服務構想與組織,係為全民提供機會均等的教育,尊重與保障一般國民之教育權,在自由平等與世俗化的原則下協助人格發展;
提升國民之教育程度,使能適應社會與職業生活並履行公民責任。
結合社會福利、醫療與衛生服務機構共同參與,提供所有殘障與環境不利之青年、青少年與兒童適性的教育,使能與社會融合。
2.教育目標:國家教育的目標,使二歲的兒童均可就近入幼稚園或托兒所,接受教育與照顧;
使環境不利地區的幼兒,二歲即有優先入學之權利。
提供十年國民教育,引導青少年學習,使其有謀生能力者,至少取得職業適任證書資格,以及使百分之八十的青年獲有高中(職)以上文憑的學歷。
對於未能達到公認之教育程度者,國家將竭盡所能,提供各種進修管道或以延長學習年限的方法,使其達成以上目標。
3.學校組織的功能與任務:學校教育依不同階段安排教育目標與訓練課程;
課程安排含學年進度與評量標準。
為確保學生均能獲得平等與成功的學習,強調教學適應學生的個別差異。
4.學習的權利與義務:學生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其義務是完成學習、尊重學校、遵守校規。
中學生享有溝通與表達的自由,但需要尊重多數與中立原則,不能破壞學校教學活動。
高中得設學生代表會議,會議由校長主持,並根據學校生活與學習有關問題提出意見或建議。
5.學生家長的角色與職責:學生家長為學校社區的一分子,參與學校活動及其與學校教育人員的關係,應受尊重與確保。
學校會議、學校行政會議及學年會議應有家長代表參與。
6.教育人員的任務:教師負有指導學生從事所有學校活動之責任。
其任務為從事教學、協助學生學習並予評鑑;
和教育與輔導人員合作,提供諮商服務並參與成人推廣教育工作。
7.師資培訓:中小學師資培訓機構,於一九九○年九月一日開始,改為大學師範學院(Institutuniversitairedeformationdesmaîtres,IUFM)。
這種機構附設在各大學區中之一所或數所大學中,或附設在大學以外具有科學、文化與職業性質之公立機構。
大學師範學院為公立高等教育機構,其行政組織與人事,係由教育部安排。
但由大學區總長主持的行政委員會管理。
其定位為從事教學人員的職業準備訓練,同時兼辦教師在職進修與教育研究工作。
8.教學機構的任務:各級學校之主要任務為執行與完成國定之各級學校教育目標。
為達成此任務,各校須擬定一份學校計畫,界定如何依據國定課程標準與教學目標,規劃校內外活動,及如何執行教學活動和教學評量的方法。
教學計畫應與教學團共同擬定,經由學年會議或行政會議通過才能執行。
大學為了學生之訓練與輔導之利益,可與中小學協商共同簽署合作計畫,互相交換經濟、文化與社會環境資源。
未來教育改革政策,將極力消除人事編制與職務分配上所形成之城鄉不平等與教育差距。
改善學生編班與教學狀況,特別是改善社會剝奪地區與人口過度分散地區的教學。
9.教育審議組織與任務:合併教育部原先設置的兩個審議會:國家最高教育審議會(Conseilsupérieurdel'Éducationnational,簡稱CSEN)和普通與技術教育審議會,由於代表性不足,故根據本法予以合併。
為同時保有現存組織之功能,另外創設一新的組織,稱教育最高審議會(ConseilSupérieurdel'Éducation),新組織之成員包括教師、教學研究人員、學校其他人員、學生家長代表及教育、經濟、社會與文化業者代表。
該議會之主要任務為裁決引起爭論的教育案件,並執行懲戒。
10.教育制度的評鑑:教育制度評鑑的對象包括學生、教育人員、學校機構、校外服務機構、中央至地方行政機構。
評鑑的作用,在於檢驗國家教育目標的實施與了解不同學生之學習適應及整個教育制度之運作與調適情形,以便作為改進教育制度之參考。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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