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拿到屋就棄養 老媽告贏討回房】
中時電子報╱中時電子報 2012-01-03 11:00
【王己由/台北報導】
棄養老母,不孝失屋。
九十一歲的王姓婦人,控訴大女兒拿到她贈與的房屋後,就變了嘴臉,常罵她不煮飯;在她中風後棄她不顧。
法官認為王婦長女違反扶養義務規定,昨判決她可撤銷贈與,要回房屋。
民法四百十六條規定,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王婦當初把名下房屋贈與過戶到女兒名下時,就要求女兒履行約定扶養的義務。
法官根據民法這項規定,作出判決。
王姓婦人多年前因糖尿病導致身體變差。
她說,大女兒當時表示願意照顧她的日常生活起居並同住,但要求須將在她名下的北市基隆路一段的大廈十一樓房屋過戶。
王婦表示,因長女未婚,就同意女兒的要求,從九十四年底開始,以分年贈與方式,完成房屋贈與過戶。
但從九十八年二月間,女兒取得房地產完整所有權後,就時常罵她,還常以心情不好為由不煮飯,有時甚至一整天都看不到女兒。
九十九年八月間,王婦中風需以輪椅代步,女兒就時常對她說:「我不要養妳,妳去上海給妳兒子養。」隨後就請在大陸的弟弟回台帶走媽媽,逕自出國旅遊。
王婦不滿的說,大女兒迄今未支付生活費用、棄她不顧,不履行贈與契約約定,也違背扶養義務,所以提訟向女兒要回房屋。
對於母親的控訴,王婦大女兒表示,她擔心媽媽年歲已高,將來遺產稅會過高,才要求母親在免稅範圍內,將房屋所有權逐次贈與給她。
且媽媽中風前身體硬朗,可自理生活,絕對未約定要履行扶養義務,加上媽媽另有房租收入,又有三名子女,每人都應對母親負有扶養義務,她目前還沒有履行法定扶養義務的必要。
法官審理後,根據王婦兒子帶媽媽到大陸同住,及和姊姊發生爭執的證詞,確認王婦女兒未履行扶養義務,判王婦女兒需將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給媽媽。
引用:http://n.yam.com/chinatimes/society/201201/2012010348617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