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乙金鏡式經卷一】
《推上元積年》
自上元以來,歲代綿遠,紀法差殊。
雖設繁詞,備而靡用。
今從上元甲子到唐開元十二年甲子歲,通前計四萬八百一算。
臣按宋琨置元,似童兒戲。
推求人紀之年,下求不得日辰,上求不得冬至。
自三百餘年,學者何多,逮於淳風,但傚尤而已。
臣今別修甲子元四分曆法,與太乙同元。
舉而備用,得上元甲子冬至;引而下之,齊距歲計大乙行官。
進不違於四分,退不失於元紀。
自上元混沌甲子之歲,至今大唐開元十二年甲子歲,積得一百九十三萬七干二百八十一算。
上考注古,每年減一算;下撿將來,每年加一算。
《推太歲所在》
置上元甲子積年,以三百六十去之;不盡,以六十去之;又不盡,命甲子算外,即太歲所在辰也。
《推入六紀三無法》
置上元以來距所求積年,以周紀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紀法六十去之,所得為紀數;不盡,為入紀年數也。
《積太乙所在法》
推上元積年,以周紀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以元法七十二去之;又不盡,以太乙小周法二十四除之,又不盡,以三約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以來年數。
其宮數易其命起一宮,順行八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得太乙所在及入官以來年數也。
《推天目所在法》
置上元積年,以周紀法去之;不盡,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盡,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不滿者,命起武德,順行十六神,遇武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
《推計神所在法》
置積年,以紀法六十去之;不盡,命起寅宮,逆行十二辰,算外,即計神所在也。
《推太歲支合神法》
假令太歲在子,合神在丑,逆行十二辰,十二年一周天矣。
《推六紀月建法》
一紀:二甲仲辰。
甲子、甲午,二甲仲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宮,武德為天目,計神寅,合神丑;
二紀:二己孟辰。
己巳、己亥,二已孟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宮,地主為天目,計神、合神如上同;
三紀:二甲季辰。
甲辰、甲戍,二甲季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宮,大靈為天目,計神、合神如上同;
四紀:二己仲辰。
已卯、己酉,二已仲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官,武德為天目,計神、合神如上同;
五紀:二甲孟辰。
甲申、甲寅,二甲孟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一官,地主為天目,計神、合神如上同;
六紀:二已季辰。
己丑、已未,二已季辰。
十一月建甲子,太乙在六宮,大靈為天目,計神、合神如上同。
凡三十有六紀。
三十年有三百六十個月,是以甲子、甲午同建,太乙、天目、計神、合神用式之法一同歲計之法,占驗逆顧,其義亦等。
臣今為李淳風定時,計五日六十時。
法以為月,計五年六十個月,三十年有三百六十個月。
若有閏月,只以逐月節氣時刻為正也。
《推太乙月計差法》
章歲六百五十七。
章月八千七百二十六。
閏差二十秒二十七。
周紀法三百六十。
秒法二百。
《推積月》
置積年,所求年以章月乘之。
章歲而一,為積月;不盡,為閏余。
若有餘月,隨數加之。
《推求閏月》
置閏余,每月加閏差及秒,滿法從閏余,或六百三十秒者,以上無中氣者,詳之。
《推太乙月計所在》
置積月,以周紀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以元法七十二去之,又不盡,以太乙小周法二十四去之;不盡,以三約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月數。
命起一宮,順行八宮,不游中五,算外,即月計大乙所在也。
《推天目所在》
置入月紀,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不盡,命起武德,順行十六神,遇陰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計神所在》
置積月,以紀法去之;不滿者,以周法十二去之;不盡,命起寅,逆行十二辰,算外,即計神所在也。
《推日計差法》
日法四十九。
月法二千四百四十七。
朔策二十九。
小余二十六。
紀法六十。
《推積月朔法》
置積月,以月法乘之,日法而一.為積日;不盡,為小余。
以紀法除積日,不滿,為月餘。
命甲子算外,即所求年天正十一月經朔日辰及小余也。
若更有餘日,隨數加之,求次月,每月加二十九,小余三十六,各加法求之。
弦望,算如大歷,非此所須也。
臣按:梁武帝天監三年甲申,帝召太史虞履、樂茂言之:今日太乙在八宮,和德為天目,文昌將外宮,迫災輕,無所畏也。
退謂人曰:外宮迫,為外人之迫也。
四十年後辰巳之年,同於桓公大亨之歲。
臣以日計太乙求之,積至梁天監三年甲申歲六月八日,凡得七億七百五十萬一千六十一日。
以周紀法除之,得一百九十六萬五千二百八十;不盡二百六十一,以小紀法除之,得四;不盡二十一,為入第五紀也。
《推日計太乙所在》
置積日,以周紀法三百六十去之;不盡者,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盡,以大乙小周法二十四去之;又不盡,以三約之,不滿,為入宮以來日數。
其宮數命起一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也。
《推月計天目所在》
置積月,以元法七十二去之;不盡,以天目周法十八去之;又不盡,命起武德,順行十六神,遇陰德大武,重留一算外,即天目所在也。
《推日計計神所在》
置積日,以紀法六十去之;不盡者,又以計神十二除之。
命起寅,逆行二十辰,算外,即計神所在也。
《推時計差法》
全數二十六萬口千八百四十三。
氣法三萬三千一百九十三。
辰法三千六百八十二。
小分十二分之也。
半辰法一千三百四十一。
小分十二分之四半。
《求冬至法》
置積年減一,以餘數乘之,為氣法,而一,得積日;不盡,為小余。
以紀法去積日,不盡,為大余。
命大余起甲子,算外,天正冬至日辰也。
《求次氣法》
置天正冬至大小余.每氣加一十五日,余七十三千五秒,滿二十四,從小余一;滿氣法,從大余;滿紀法去之,即次氣大、余也。
《求加時法》
先置半辰法之數一千三百四十一、以十二小分之四半,以夏至小余加之,滿法而一,所得為辰數。
命甲子算外,則氣應加時也。
不盡,以三乘之,辰法而一,得致命為一辰中孟、仲季數也。
《求太乙冬夏至入紀》
陽遁太乙冬至起乾,陰遁太乙夏至起巽,凡一百八十二日三萬二千二百九十三分日之二萬三十五,為太乙變行。
《推冬至太乙加時變行》
臣希明按,張良云:太神變順氣為余。
今置上元所求年天正積日及小余,先加半辰法,以辰法除之,得為加時辰數。
及置積日減一,以十二乘之,並加時辰數,為天正時實。
以周紀法去之;不盡,為入紀實。
置入紀實,以太乙周法去之,餘者,以三約之,為宮數;不盡,為入宮時數。
命起第一宮,順行入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天正加時太乙所在宮也。
《推太乙夏至加時所在變行》
置天正積日及小余秒,加陽遁一百八十二日三萬二干二百九十三分日之二萬三十五為小余秒。
滿秒法,從小余一;不盡,為秒。
其小余先加半辰法,以辰法除之,為加時辰數。
乃置積日減一,以十二乘之,並入加時辰數,為夏至加時實,亦以周紀除之;不盡,為入紀實。
置入紀實,以太乙周法二十四去之;不盡,以三約之數;不滿,為入宮時數。
命起一宮,順行八官,不游中五,則為陰遁大乙變行也。
《推冬、夏二至以後太乙所在法》
置冬、夏二至以來並今日所求日減一,以十二乘之,先加冬、夏二至時數並今加所求時數,為冬、夏二至後時實,以太乙周法二十四去之;不盡者,以三約之,為宮數;不滿,為入宮時數。
陽遁命起一宮,順八宮,不游中五,算外,即太乙所在宮。
陰遁命起九宮,逆行八宮,三時一移,不游中五,算外,即陰遁太乙所在宮也。
《推陰、陽二遁時計計神法》
置時實,各以十二去之,餘者;陽遁命起寅,逆行十二辰;陰遁命起申十二辰,各一時一移算外,即陰、陽二遁計神所在也。
《推太乙當時法》
算二至以後日度所在加時位,加於時支也。
明太乙、天目類時計終法,立五將式之天乙,朝暮治神。
甲日朝治小吉,暮治大吉,戊、庚日反是;
己日朝治神後,暮治傳送,乙日反是;
丁日朝治登明,暮治從魁,丙日反是;
癸日胡治太乙,暮治太沖,壬日反是;
六辛之日,朝治功曹,暮治勝光。
不理魁、罡二辰。
戍為天獄,辰為天庭,非貴所居也,老將所在,以宰殺推吉凶。
天乙貴神土,主貴人、接引、升進、王相,吉;囚死,凶;
前一螣蛇火,主驚恐、戰鬥,凶;
前二朱雀火,主文書、口舌、衣物,凶;
前三六合木,主凡事和合、婚姻,吉;
前四勾陳土,主勾留、戰鬥,凶;
前五青龍木,主遷官、錢財、婚姻,吉;
後一天後水,主蔽匿、婦人淫亂事;
後二太陰金,主陰人掌事,吉;
後三玄武水,主盜賊、亡失財物,凶;
後四太常土,主財物、金玉、酒食,吉;
後五白虎金,主死亡、哭泣、兵刃、道路,凶;
後六天空土,主萬物欺殆、奴婢欺詐,凶。
臣希明以為算術時計立五將,亦未能決定大小將之古凶,更以日度加時。
因步六壬式,知天乙成敗之分。
其主、客諸將在此吉神下者,吉;若在凶神下,凶;若門具將發遇吉神,則大吉;若門杜閉塞凶神,則先吉後凶;若門杜閉塞遇吉神,守固大利也。
假十月五日庚申時加戊寅,入立冬氣,六陰遁曰,入第六紀壬子元二十七局,太乙在九宮,大武為天目,午為計神,己為合神,主算得二十九,主大將在九宮,主參將在七宮。
以計神加和德宮,天目下臨高叢卯,客算得單四,客大將在四宮,參將在二宮。
因步天乙式,立冬六日,日在心宿,加寅庚日天乙,朝治大吉。
太乙在青龍下,主大將在青龍下,主參將在太常下,客大將在六合下,客參將在天定下,以此觀之,諸將吉凶定矣。
雖微有差,未可近而取之。
《推太乙玄命法》
天子玄命在天乙。
皇后玄命在天後。
公侯玄命在太常。
將軍玄命在勾陳。
九牧玄命在螣蛇。
常侍玄命在天空。
二干石玄命在青龍。
大夫、吏士玄命在朱雀。
庶人玄命在行年。
《推太公考時法》
有太乙左天日。
假令太乙在一宮,天目臨在三宮,是右太乙、左天目,陰陽和順,上下無掩、擊、邊、囚、關、格、對,並不相四口郭固、杜,又不提挾,太乙不在陽絕之地,神將獨立吉道清虛。
吉道,謂開、休、生三門是也。
清虛,謂門無兇惡之神也。
則三門具五將,發利以行兵,又合玄命,王相挾和。
假令天子玄命於天乙,臨在旺相之鄉,上下相生,故曰合也。
乙直使前三五、後二四合者,大吉。
《推八門用法》
張良云:陽遁冬至甲日夜半甲子以後開門直使,丙日日中甲午以後生門直使;己日夜半甲子以後驚門直使;辛日日中甲午以後休門直使,三十時移門。
陰遁夏至甲日夜半甲子以後杜門直使;丙日日中甲午以後死門直使;己日夜半甲予以後傷門直使;辛日日中甲午以後景門直使,三十時一移門也。
常以直門加太乙,及主、客大將隨數而行。
太乙三時一移,大將一時一移也。
臣今太乙冬至、夏至初臨之時,門則隨數起,時盡則移,不拘其甲、丙、己、辛日也。
陽遁四門,開、生、驚、休;陰通四門,杜、死、傷、景。
《推冬至加時所直門法》
臣希明今置天正時實,以二百四十去之;不盡,以一百二十去之;不盡,以三十約之,為門數。
命起開門,以次而行,即天正冬至加時所直門也。
《推夏至加時歷直門法》
置夏至時實,以一百二十去之,不盡者,以三十約之,為門數。
命起開門依次而行之,即夏至加時所直門也。
《推八門占歲計法》
李淳風云:常以開門加大乙,即太乙之八門也。
又以開門加主大將,即主大將之八門也。
又以開門加客大將,即客大將之八門也。
又以開門加定計大將,即定計大將八門也。
本是太公考歲計定八門,立五將也。
又云:客、主八門與太乙八門開、休、生台者,大利。
太乙天目在主、客三門下者,閉塞不通。
今雲窖、主八門與太乙八門開、休、生三門合者,大利。
臣今別立新術,置上元甲子以來距所求積年,求歲計八門,以大游紀法七百二十去之;不盡,以三分紀法二百四十除之;余以三十約之,為直門致;不盡,即宣門所入年。
命起開門,以次休、生門,左行八門,週而復始。
假令今開元十二年甲子,即開門為宜使,至三十一年甲午歲即休門為直使,他皆仿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