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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保不實? 消基會籲公平會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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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6-1 18:00:3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保證保不實? 消基會籲公平會調查

 

更新日期:2010/07/02 12:38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謝天仁今天表示,供老年人承保的保證保但書多,2年內僅意外死亡及完全殘廢才給付,身故亦只給所繳保費,呼籲公平會調查廣告是否引人錯誤。


消基會今天召開「保證保問題多,誤導廣告還在播!」記者會。


謝天仁指出,4月15日金管會前主委、行政院副院長兼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主委陳沖曾針對「保證承保」、「一定寶」等,以銀髮族為主要宣傳對象的廣告做出表示,認為廣告太過簡化,有誤導消費者疑慮。


他說,業者仍持續強打廣告,消基會近期檢視康健人壽的保證承保專案(十年期壽險)、友邦人壽的一定寶(終身壽險)及國華人壽的人瑞終身壽險後發現,廣告似有誆騙消費者之嫌,呼籲業者應下檔修正。


消基會秘書長黃鈺生說,調查發現,保證承保商品暗藏玄機,「投保後兩年之內,非意外傷害身故不理賠」,意即只有意外死亡及意外致完全殘廢才給付,給付亦僅是所繳保費,並無利息;消費者自行存款留予子孫,尚會生息。


他並說,投保後的前2年等於是無法理賠的「等待期」,因為發生前述理賠項目以外的情況並不理賠。


其中10年期的商品屆滿後,消費者若要續保,必須按當時年齡另行計算對應保費。


此外,傷害醫療附約僅理賠因「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者;對於高齡者常住院接受治療,則不在理賠範圍內,且此傷害醫療給付是附約,需要加買,非主約。


黃鈺生強調,公平交易法第21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依同法41條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


且同法第21條第4項亦規定,明知有引人錯誤,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黃鈺生呼籲,公平會應對業者強力放送的廣告進行調查,執法約束違規情形,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提醒消費者,詳閱保單、問明疑慮再保,即便已投保,依保險法規定,保單送達翌日起算10天仍可無條件退保。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02/5/28j6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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