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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經 卷三 藏象類 本神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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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8-31 07:00:0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類經 卷三 藏象類 本神23

 

 

(靈樞本神篇)

 

黃帝問於岐伯曰︰凡刺之法,必先本於神。

 

血脈營氣精神,此五臟之所藏也,至其淫 離臟則精失、魂魄飛揚、志意恍亂、智慮去身者,何因而然乎?天之罪與?人之過乎?何謂德氣生精神魂魄心意志思智慮?請問其故。

 

( ,淫放也,恍,恍惚也。

 

詳如下文。 音逸。)

 

岐伯答曰︰天之在我者德也,地之在我者氣也,德流氣薄而生者也。

 

(人稟天地之氣以生。

 

天地者,陰陽之道也。

 

自太極而生兩儀,則清陽為天,濁陰為地;自兩儀而生萬物,則乾知大始,坤作成物。

 

故易曰︰天地之大德曰生。

 

寶命全形論曰︰人生於地,懸命於天。

 

然則陽先陰後,陽施陰受,肇生之德本乎天,成形之氣本乎地,故天之在我者德也,地之在我者氣也。

 

德流氣薄而生者,言理賦形全,而生成之道斯備矣。)

 

故生之來謂之精,(太極動而生陽,靜而生陰,陰陽二氣,各有其精。

 

所謂精者,天之一、地之六也。

 

天以一生水,地以六成之,而為五行之最先。

 

故萬物初生,其來皆水,如果核未實猶水也,胎卵未成猶水也,即凡人之有生,以及昆蟲草木無不皆然。

 

易曰︰男女構精,萬物化生。

 

此之謂也。)

 

兩精相搏謂之神,(兩精者,陰陽之精也。

 

搏,交結也。

 

易曰︰天數五,地數五。

 

五位相得而各有合。

 

周子曰︰二五之精,妙合而凝。

 

是皆兩精相搏之謂。

 

凡萬物生成之道,莫不陰陽交而後神明見。

 

故人之生也,必合陰陽之氣,構父母之精,兩精相搏,形神乃成,所謂天地合氣,命之曰人也。

 

又決氣篇曰︰兩神相搏,合而成形,常先身生,是謂精。

 

見本類後二十五。

 

愚按;神者,靈明之化也,無非理氣而已。

 

理依氣行,氣從形見,凡理氣所至,即陰陽之所居,陰陽所居,即神明之所在,故曰陰陽者,神明之府也。

 

天元紀大論曰︰陰陽不測之謂神。

 

氣交變大論曰︰善言化言變者,通神明之理。

 

易曰︰知變化之道者,其知神之所為乎﹗是皆神之為義。

 

然萬物之神,隨象而應,人身之神,惟心所主。

 

故本經曰︰心藏神。

 

又曰︰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

 

此即吾身之元神也。

 

外如魂魄志意五神五志之類,孰匪元神所化而統乎一心?是以心正則萬神俱正,心邪則萬神俱邪,迨其變態,莫可名狀。

 

如八正神明論曰︰神乎神,耳不聞,目明心開而志先,慧然獨悟,口弗能言,俱視獨見,適若昏,昭然獨明,若風吹雲,故曰神。

 

淮南子曰︰或問神。

 

曰︰心。

 

請聞之。

 

曰︰潛天而天,潛地而地,天地神明而不測者也。

 

黃庭經曰︰至道不煩訣存真,泥丸百節皆有神。

 

金丹大要曰︰心為一身君主,萬神為之聽命。

 

以故虛靈知覺,作生作滅,隨機應境,千變萬化,瞬息千裡,夢寢百般;又能逆料未來,推測禍福,大而天下國家,小而僻陋罅隙,無所不至。

 

然則神至心必至,心住神亦住。

 

邪客篇曰︰心者,五臟六腑之大主也,精神之所舍也。

 

心傷則神去,神去則死矣。

 

故曰事其神者神去之,休其神者神居之。

 

則凡治身者,太上養神,其次養形也。

 

諸神詳義見藏象會通。

 

搏音博。)

 

隨神往來者謂之魂,並精而出入者謂之魄,(精對神而言,則神為陽而精為陰;魄對魂而言,則魂為陽而魄為陰。

 

故魂則隨神而往來,魄則並精而出入。

 

愚按︰精神魂魄,雖有陰陽之別,而陰陽之中,復有陰陽之別焉。

 

如神之與魂皆陽也,何謂魂隨神而往來?蓋神之為德,如光明爽朗、聰慧靈通之類皆是也。

 

魂之為言,如夢寐恍惚、變幻游行之境皆是也。

 

神藏於心,故心靜則神清;魂隨乎神,故神昏則魂蕩。

 

此則神魂之義,可想象而悟矣。

 

精之與魄皆陰也,何謂魄並精而出入?蓋精之為物,重濁有質,形體因之而成也。

 

魄之為用,能動能作,痛痒由之而覺也。

 

精生於氣,故氣聚則精盈;魄並於精,故形強則魄壯。

 

此則精魄之狀,亦可默會而知也。

 

然則神為陽中之陽,而魂則陽中之陰也;精為陰中之陰,而魄則陰中之陽者乎。

 

雖然,此特其陰陽之別耳;至若魂魄真境,猶有顯然可鞠者,則在夢寐之際。

 

如夢有作為而身不應者,乃魂魄之動靜,動在魂而靜在魄也;夢能變化而寤不能者,乃陰陽之離合,離從虛而合從實也。

 

此雖皆魂魄之証,而實即死生之幾。

 

苟能致心如太虛,而必清必靜,則夢覺死生之關,知必有洞達者矣。

 

又神氣魂魄詳義,見後十四,所當互考。)

 

所以任物者謂之心,(心為君主之官,統神靈而參天地,故萬物皆其所任。)

 

心有所憶謂之意,(憶,思憶也。

 

謂一念之生,心有所向而未定者,曰意。)

 

意之所存謂之志,(意之所存,謂意已決而卓有所立者,曰志。

 

因志而存變謂之思,因志而存變,謂意志雖定,而復有反復計度者,曰思。)

 

因思而遠慕謂之慮,(深思遠慕,必生憂疑,故曰慮。)

 

因慮而處物謂之智。

 

(疑慮既生,而處得其善者,曰智。

 

按此數者,各有所主之臟,今皆生之於心,此正諸臟為之相使,而心則為之主宰耳。)

 

故智者之養生也,必順四時而適寒暑,和喜怒而安居處,節陰陽而調剛柔,如是則僻邪不至,長生久視。

 

(此言四時也、寒暑也、喜怒也、居處也,皆明顯易曉;惟節陰陽調剛柔二句,其義最精,其用最博,凡食息起居、病治脈藥,皆有最切於此而不可忽者。

 

欲明是理,當求易義而漸悟之。)

 

是故怵惕思慮者則傷神,神傷則恐懼流淫而不止。

 

(此節言情志所傷之為害也。

 

怵,恐也。

 

惕,驚也。

 

流淫,謂流泄淫溢,如下文所云恐懼而不解則傷精、精時自下者是也。

 

思慮而兼怵惕,則神傷而心怯,心怯則恐懼,恐懼則傷腎,腎傷則精不固。

 

蓋以心腎不交,故不能收攝如此。

 

怵,出、恤二音。)

 

因悲哀動中者,竭絕而失生。

 

(悲則氣消,悲哀太甚則胞絡絕,故致失生。

 

竭者絕之漸,絕則盡絕無余矣。)

 

喜樂者,神憚散而不藏。

 

(喜發於心,樂散在外,暴喜傷陽,故神氣憚散而不藏。

 

憚,驚惕也。)

 

愁憂者,氣閉塞而不行。

 

(愁憂則氣不能舒,故脈道為之閉塞。)

 

盛怒者,迷惑而不治。

 

(怒則氣逆,甚者必亂,故致昏迷皇惑而不治。

 

不治,亂也。)

 

恐懼者,神蕩憚而不收。

 

(恐懼則神志驚散,故蕩憚而不收。

 

上文言喜樂者神憚散而不藏,與此稍同;但彼雲不藏者,神不能持而流蕩也,此云不收者,神為恐懼而散失也,所當詳辨。)

 

心怵惕思慮則傷神,神傷則恐懼自失,破 脫肉,毛悴色夭,死於冬。

 

(此下言情志所傷之病,而死各有時也。

 

心藏神,神傷則心怯,故恐懼自失。

 

者,筋肉結聚之處。

 

心虛則脾弱,故破 脫肉。

 

毛悴者,皮毛憔悴也。

 

下文準此。

 

色夭者,心之色赤,欲如白裹赤,不欲如赭也。

 

火衰畏水,故死於冬。 ,劬允切。)

 

脾愁憂而不解則傷意,意傷則 亂,四肢不舉,毛悴色夭,死於春。

 

(憂本肺之志,而亦傷脾者,母子氣通也。

 

憂則脾氣不舒,不舒則不能營運,故 悶而亂。

 

四肢皆稟氣於胃而不得至經,必因於脾乃得稟也,故脾傷則四肢不舉。

 

脾色之夭者,黃欲如羅裹雄黃,不欲如黃土也。

 

土衰畏木,故死於春。 ,美本切。)

 

肝悲哀動中則傷魂,魂傷則狂忘不精,不精則不正,當人陰縮而攣筋,兩脅骨不舉,毛悴色夭,死於秋。

 

肝藏魂,悲哀過甚則傷魂,魂傷則為狂為忘而不精明,精明失則邪妄不正,其人當陰縮攣筋。

 

兩脅骨不舉者,皆肝經之敗也。

 

肝色之夭者,青欲如蒼璧之澤,不欲如藍也。

 

木衰畏金,故死於秋。)

 

肺喜樂無極則傷魄,魄傷則狂,狂者意不存人,皮革焦,毛悴色夭,死於夏。

 

(喜本心之志,而亦傷肺者,暴喜傷陽,火邪乘金也。

 

肺藏魄,魄傷則神亂而為狂。

 

意不存人者,旁若無人也。

 

五臟之傷無不毛悴,而此獨雲皮革焦者,以皮毛為肺之合,而更甚於他也。

 

肺色之夭者,白欲如鵝羽,不欲如鹽也。

 

金衰畏火,故死於夏。)

 

腎盛怒而不止則傷志,志傷則喜忘其前言,腰脊不可以俯仰屈伸,毛悴色夭,死於季夏。

 

(怒本肝之志,而亦傷腎者,肝腎為子母,其氣相通也。

 

腎藏志,志傷則意失,而善忘其前言也。

 

腰脊不可俯仰屈伸者,腰為腎之府也。

 

腎色之夭者,黑欲如重漆色,不欲如地蒼也。

 

水衰畏土,故死於季夏。)

 

恐懼而不解則傷精,精傷則骨 痿厥,精時自下。

 

(此亦言心腎之受傷也。

 

蓋盛怒雖雲傷腎,而恐懼則腎臟之本志,恐則氣下而陷,故能傷精。

 

腎主骨,故精傷則骨 。

 

痿者陽之痿。

 

厥者陽之衰。

 

命門不守則精時自下,是雖腎臟受傷之為病,然邪氣臟腑病形篇曰,愁憂恐懼則傷心,上文曰神傷則恐懼流淫而不止,義與此通。 ,酸同。)

 

是故五臟主藏精者也,不可傷,傷則失守而陰虛,陰虛則無氣,無氣則死矣。

 

(此總結上文而言五臟各有其精,傷之則陰虛,以五臟之精皆陰也。

 

陰虛則無氣,以精能化氣也。

 

氣聚則生,氣散則死,然則死生在氣,而氣本於精,故陰陽應象大論曰,年四十而陰氣自半者,正指此陰字為言也。

 

詳陰陽類二,當互求之。)

 

是故用針者,察觀病患之態,以知精神魂魄之存亡得失之意,五者以傷,針不可以治之也。

 

(此承篇首之問而言。

 

凡用針者,必當察病者之形態,以酌其可刺不可刺也。

 

設或五臟精神已損,必不可妄用針矣。

 

故五閱五使篇曰︰血氣有餘,肌肉堅致,故可苦以針。

 

邪氣臟腑病形篇曰︰諸小者陰陽形氣俱不足,勿取以針而調以甘藥也。

 

根結篇曰︰形氣不足,病氣不足,此陰陽氣俱不足也,不可刺之。

 

觀此諸篇之訓,可見針能治有餘而不可治虛損明矣。

 

凡用針者,當知所慎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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