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 手術同意書 非醫師萬靈丹】
更新日期:2010/09/28 04:11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簽署手術同意書,能代表醫師有盡手術風險告知義務嗎?
台中地院兩民事判決出現天壤之別的見解,但兩判決可看出法官還要有其他佐證,如果只拿出同意書,醫師被判敗訴可能性高。
未告知風險 醫師敗訴
醫療糾紛事件中,醫師會提出病患或家屬的「手術同意書」來保護自己,到了法院後法官認為光是手術同意書,還不能證明醫師已盡風險告知義務。
蔡姓女子因車禍復健,96年到沙鹿光田醫院作「關節徒手授動術」手術,事後竟造成骨折及左膝萎縮,蔡女雖簽署手術同意書,法官認為手術過程雖無疏失,但醫師未盡告知風險義務,蔡女手術前向醫師表明只要有風險即放棄手術,醫師未說明風險,判決應賠償22萬餘元。
法官說,不是有簽署手術同意書就代表已盡告知義務,醫師有實質上說明之必要,這位醫師自承因蔡女沒有骨質疏鬆情形,未說明該手術有骨折之可能併發症。
另一案件劉姓小說創作家(筆名葉芊芊,創作小說80餘本),因罹患甲狀腺機能亢進之葛瑞夫茲氏症,95、6年間到中國附醫進行「次全甲狀腺手術」,術後情況越來越差,四肢麻痺頻繁、抽筋、頭疼及早發性老人痴呆等傷害,5年來已無法創作,劉女控告醫院及醫師醫療疏失。
此案法官認為手術過程沒有疏失,至於醫師告知義務,除手術同意書,傳訊門診護士,她證稱被告一般情形都會向病患解說手術原因、風險及其他不利後果或替代療法,曾聽到醫師解說甲狀腺功能高、低的不同。
法官認為,依此認定被告醫師已向劉女說明,堪信醫師已盡告知義務,判決不須賠償。劉女昨得知判決非常不滿,她說要用生命來繼續上訴。
醫界人士指出,有關告知義務是每位醫師心中的痛,每次手術都有風險,可能的後遺症、併發症3天3夜都說不完,到底說到什麼程度才算盡告知義務?
如果病患發生的併發症,剛好沒告知或解釋,就歸責於醫師這樣公平嗎?
引用: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928/78/2dvwl.html |